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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1-09阅读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鼓励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为医学院的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根据国家《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医学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附属单位,是指附属医院(包括研究所)。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人员是指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的聘用人员以及学生(包括研究生、博士后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及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邻接权、名称专用权(包括医学院及附属单位的名称及其他标志)以及依照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四条 医学院科技处负责医学院知识产权的归口管理;附属单位科研管理部门作为二级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负责本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
第五条 医学院科技处为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提供以下服务和业务指导:
(一)知识产权的分析、评估、培育,包括:专利性、商业价值评估,挖掘发明价值,提升专利质量等;
(二)知识产权的咨询、维护,包括: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标注册及其他代理的咨询,知识产权维护的指导与培训等;
(三)科技成果的挖掘、转化,包括:知识产权许可、转让、实施的策略研究和跟踪落实,促进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和商业化。
第二章 职务科技成果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科技人员在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科技成果,以及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其中,利用物质条件是指利用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的资金或以其名义筹集或获得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试验条件、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技术基础等。
第七条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报告制度:准备申请专利的科技人员,原则上应在撰写完发明技术交底书后,即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前的一个月内向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报告该发明,内容包括:
(一)全体发明人的姓名;
(二)发明的技术名称和交底内容;
(三)发明人主张非职务发明而提出的理由;
(四)发明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明人所在单位,单位依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学技术工作奖励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激励。
第九条 医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对其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相应的资助,用于知识产权的分析、评估、培育、咨询、维护、挖掘、转化。
第十条 医学院附属单位可委托医学院技术转移中心合作转化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的权属不变;如医学院在其中投入资本,则与委托单位按贡献程度分享科技成果转化的收益。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医学院派遣外出访问、进修、工作的科技人员,凡与外单位开展科研合作的应签订合约,其中须包含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并对知识产权的归属作出约定。
第十二条 在医学院访问、进修、工作、学习的非医学院在编科技人员,在执行医学院科研任务或主要利用医学院物质技术条件开展研究活动的,也应主动报其告职务科技成果,并配合接收部门在科研任务书或合同内约定知识产权的保护条款和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对不宜申请专利但有潜在市场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应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如订立保密协议、设立保密程序等。
第十四条 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的名称(中文、英文)和其它标志,包括徽章、商标等,均为医学院或其附属单位的无形资产,科技人员有义务维护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的名称专用权和注册标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上述名称、标志或以医学院及其附属单位的名义设立机构、签署协议等,必须经过医学院或其附属单位批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它管理办法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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