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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实习有关规定的通知
2014-01-03 00:00 点击:

 

 

各临床医学院:

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实习是临床医学专业培养计划中的重要环节,通过临床实习使所学的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熟练掌握临床基本诊疗技能,培养医学生的临床思维、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根据教育部《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试行)》(教高[2008]9号)的意见,现对临床医学专业临床实习的安排及有关事宜做如下规定。

临床实习安排52周,共计52学分。内科实习12周(12学分)、外科实习12周(12学分)、妇产科实习6周(6学分)、儿科实习6周(6学分)、临床实训4周(4学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习2周(2学分)、传染病实习2周(2学分)、精神卫生中心实习2周(2学分)、内科急诊实习2周(2学分)、EKG实习1周(1学分)、医学影像(放射科)实习1周(1学分)、机动2周(2学分)由各学院根据自身情况和特色安排实习科室。各科实习结束安排出科考试(考试由学院组织),成绩以百分制计。

此规定自2005级起执行。2004级参照本规定试行。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务处

                                      2008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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