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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2014-01-03 00:00 点击:

 

 

各相关学院:

  现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专业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检查范围为普通高校在2004年到2005年期间新设置并开始招生的本科专业。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工作安排,请各学院对照新专业检查评价标准的内容,于2008年4月底以前,各新设置专业所在院(系)开展自查,自我评定等级,填写“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自查表”,准备好有关材料,并撰写新专业自查报告。于5月7日前将新专业自查报告、上海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自查表(同时发送电子版)报医学院教务处。

医学院将在各学院自查的基础上,于5月12日到22日期间,聘请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新专业教学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形成专家组检查意见和结论,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定于6月到7月期间,在各校检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新专业进行抽查。

希望各学院重视此次对新专业的检查工作,规范新专业的建设,确保新专业的教学质量。

 

  联系人:李鸣燕  电话63846590—776203

附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普通高校本科新专业检查的通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务处

                                           2008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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