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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三次综合考试的规定
2012-07-02 14:39 点击:

 

 

我院自1985年起实行的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实施的基础综合考试、临床综合考试及毕业综合考试,对加强教学质量的监控、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医学教育发展的要求,现对三次综合考试的有关规定进行适当的修订。

一.基础综合考试

1.考试对象:完成基础医学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2.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专业: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

护理专业学生:人体解剖学(系统)、生理学、药理学和病理生理学

3.考试要求:以上述课程教学大纲的一级、二级要求为主。

二.临床综合考试

1考试对象:完成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学生和护理专业学生。

2.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专业:内科学(普通内科、神经内科及传染病学)

外科学(总论、普通外科、骨科、泌尿外科)

妇产科学

儿科学

口腔医学专业:口腔基础学(口腔组织病理学、口腔解剖学)

牙体牙髓病学

牙周病学

口腔黏膜病学

口腔颌面外科学

口腔预防医学

儿童口腔医学

口腔修复学

护理专业学生:成人护理学

母婴护理学

儿科护理学

护理导论

护理学基础

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学生的临床综合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报教务处备案。

三.毕业综合考试

毕业综合考试由专业外语毕业考试和医学专业毕业考试两项组成,其中一项不及格即为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

(一)专业外语毕业考试

1考试对象:完成医学院本科阶段课程学习的各专业学生。

2.考试内容和形式:

1)所有专业的学生(除法文班外)参加各专业的专业英语考试:英译中笔试。

2)法文班学生参加专业法语考试:法译中笔试。

3.考试要求:

将专业外语短文翻译成中文,2小时约4000个印刷符号。

(二)专业毕业考试

1)考试对象:临床实习结束后的临床医学专业、

口腔医学专业和护理专业学生。

2)考试内容:

临床医学专业: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其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包括基本诊疗操作、X线诊断、心电图、化验报告等。

口腔医学专业:主要课程实习大纲所规定的病种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临床基本操作项目,包括问诊、基本诊疗操作、X线诊断、病史书写、鉴别诊断、化验报告等。

护理专业: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所规定的内容,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以及实习大纲所规定的必须掌握的护理基本操作项目。

口腔医学专业、护理专业学生的专业毕业考试由教务处委托相应学院组织命题,报教务处备案。

四.其他相关规定

1.综合考试计入综合测评,占综合测评成绩的10%

临床医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5%,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2%,临床综合考试占3%)。

口腔医学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5%,临床综合考试占5%

护理专业:基础综合考试占3%,实习前基本技能考占2%,临床综合考试占5%

2.综合考试经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申请参加下个年级的正常考试;其中口腔医学专业临床综合考试经过1次补考仍不及格者,不得进入临床实习。毕业综合考试不及格在校期间只能申请一次补考。

3.临床医学专业、口腔医学专业、护理医学专业学生在五年内基础综合考试、临床综合考试各以4学分计算绩点;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当年本科结业,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予以结业证书。长学制学生毕业综合考试补考不及格者予以分流并予以当年本科结业,次年再申请参加考试,两年内考试及格准予换发本科毕业证书,仍不及格者,予以结业证书。

本规定自2012级学生起执行,解释权在医学院教务处。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二○一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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