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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政会议管理的若干规定
  2016年12月22日 00:00 浏览(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的工作运行机制,进一步规范全院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数量,提升决策效能,现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法规条例,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机关部处以医学院党委或医学院名义承办的党政工作综合性会议(见附件)和条线性(或专题性)会议。

第三条 工作职责

医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承办全院党政工作综合性会议,医学院机关各职能部处负责承办全院党政工作条线性(或专题性)会议。党委宣传部负责会议精神的宣传报道工作。网络信息中心负责会议的技术保障工作。

第四条 管理原则

1.医学院党政工作会议是研究讨论医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方式和必要程序,会议出席范围内成员的其他活动应服从会议安排,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请假。

2.党政工作会议应坚持“加强计划、控制规模、厉行节约、提升实效”的原则,并严格执行中央和本市事业单位会议费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3.党政工作会议的承办部门应明确会议的名称、时间、地点、主题、议程、出席人员范围,并负责会议的筹备以及会议材料的准备和归档等工作。

4.会议如有决议应以正式文件或会议纪要等方式固定,并在规定的范围内传达。对于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或有保密要求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传播。

第五条 审批制度

1.会议计划。根据年度(或学期)重点工作,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制定下一年度(或学期)医学院党政工作综合性会议的安排计划,报请党政主要领导审批;根据综合性会议安排计划,机关各职能部处负责制定下一年度(或学期)医学院党政工作条线性(或专题性)会议的安排计划,报请分管领导审批。未列入安排计划的会议,除紧急、突发或上级有明确要求的,原则上不得召开。

2.会议方案。已列入年度(或学期)计划的会议,承办部门应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星期,将会议方案(名称、时间、地点、主题、议程、出席人员范围)和预算一并报送相关领导审批。

第六条 附则

本规定由医学院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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