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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2016年12月22日 00:00 浏览(

经2016年11月22日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第十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第23次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议事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教监〔2011〕7号)、《上海市委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沪教卫党〔2009〕3号)、《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沪交医委〔2016〕55号)、《上海交通大学党委常委会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沪交委马字(2011)43号),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三重一大”制度及事项内容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

(一)重大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贯彻执行。

2.医学院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安全稳定与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3.医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总体工作安排,涉及医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党内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全院性的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除。

4.医学院系统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

5.医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其执行情况,重要资产的处置,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关系全院师生权益的重要事项。

6.其他需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集体讨论决策的事项。

(二)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的主要内容

1.医学院党委换届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人选,医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级干部(含相当级别或享受相应待遇,具体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沪交医委〔2016〕6号))的职数设定、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院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各二级学院和有关附属医院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换届方案及结果的审批。

2.国家级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聘用,有名额限制的国家级专家和优秀人才的推荐人选,厅局级及以上各类先进表彰的推荐人选。

3.区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推荐人选。

4.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和重要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人员。

5.其他需要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人事任免和人员推荐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的主要内容

1.对医学院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2.省部级及以上各类重点学科建设项目。

3.涉及医学院全局的国(境)内外文化交流与重要合作项目。

4.其他需要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主要内容

1.超过医学院所规定的院党政领导审批权限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2.财务预算内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计划的调整和改变。

3.专项经费使用计划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调整和改变。

4.未列入财务预算,单项支出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资金款项支出。

5.其他需要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三重一大”事项讨论决策的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2.列入会议讨论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要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形成主题明确、内容准确、意见和建议具体可行的书面材料。“三重一大”事项相关议题,一般不得临时动议。

3.“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应采取表决制,表决时可采用口头、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等方式。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重要干部任免事项的表决,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工作条例》(沪交医委〔2016〕27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沪交医委〔2016〕6号)执行。

4.对争议较大的“三重一大”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提交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讨论决定。已通过会议作出的决定,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在会前征得半数以上常委的同意,方可复议。

5.“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及其意见、决策方式、决策结论等,应以会议记录、纪要等形式形成文字资料,并存档备查。

6.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7.“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坚持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的人员应主动回避。

三、组织实施

1.党委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负责会议记录并按会议内容整理会议纪要和归档工作。

2.党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决议的落实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或常委扩大会)或分管院领导报告落实情况。

3.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建议。

四、责任追究

1.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遇紧急情况除外);

(2)未向会议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3)领导班子成员不遵守、不执行会议的决定,或未能按照会议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4)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继续执行将会造成损失而不及时报告,能够挽回损失而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需要追究责任的。

2.责任追究的主要对象: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

3.对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相应的职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8年2月印发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交医委〔2008〕5号)同时废止。

2.本办法由常委会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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