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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章程
  2016年03月01日 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依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之相关规定,设立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道德委员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医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评估和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致力于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崇尚诚实劳动,营造优良学风,促进医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由医学院内德高望重、致力于弘扬良好学术道德、热心于学校管理与建设的在岗或退休知名学者、专家组成。

第五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共设委员若干,由医学院人事处根据章程在医学院系统内遴选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医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两名,秘书长一名。

第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附属单位分管领导和学院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具体挂靠人事处,负责对接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学术道德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建立学术不端行为查处机制,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职工和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

第八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委员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委员的撤换由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提出并经全体委员投票通过确认。

第九条 医学院各附属单位应建立健全学术道德相关的体制机制,并负责本单位师生医护员工的学风建设和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实行主任会议和年度例会制,主任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提出,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相关委员组成。学术道德委员会年度例会在每学年召开一次,决定重大事宜时,委员会主任可临时召集。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决定重大事宜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出席人数应满足三分之二方可开会,投票表决达到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为有效,且在学术问题上,应如实记录少数人的意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树立学术风范,倡导学术道德,宣传学术道德规范。

第十三条 审议医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分析和研究医学院在学术道德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 指导、组织各种形式的学术道德和学风的教育;负责组织调查小组对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调查,对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对事实做出认定,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对各附属单位学术道德建设机构进行指导,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各附属单位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

第十六条 委员应参加学术道德委员会组织的各种审议、咨询、学风和学术道德教育等活动,并联系本单位学术道德相关工作。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或获得学术失范线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及相关单位的委员报告,并会同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负责人讨论,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解释,然后决定是否对该项举报立案调查。在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的决定后,由办公室及时通知署名的举报人及其被举报人。

第十八条 立案后,根据具体情况,一般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委托被举报人所在单位学术道德建设机构组建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调查小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就所举报的问题提交全面、详细的调查报告,并对事实是否存在和事实如何定性做出初步结论。

第十九条 调查初步结论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当通知被举报人到场当面告知调查结论,在听取被举报人的申辩之后,调查小组完成的调查报告,并提交至学术道德委员会。若被举报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能向调查小组作陈述的,视为被举报人放弃权利,调查小组可直接将书面的调查报告提交学术道德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在接到调查报告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报告进行审议,就有关事实和结论做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并报医学院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医学院做出的处理意见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通过委员会办公室向医学院提交书面异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书面异议后,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组成不少于五位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代表对附属单位做出认定结论和处理意见、调查小组的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如果当事人经两次通知并且无正当理由未到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作陈述的,视为当事人放弃权利,学术道德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书面异议进行复议,并做出维持或变更处理决定的建议。如果认为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证据不足,或认为当事人的异议有可能成立并且由此可能对调查结论的形成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另行组成调查小组,按原第十七条至二十一条的程序进行复核。复议决定须由学术道德委员会应到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复议决定报医学院备案。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学术道德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终的裁定。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术道德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及相应的处理程序,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理。决定书须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有不同意见的,在接到决定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如当事人的行为侵犯其他个人或单位的权益,在给予纪律处分的同时,可责令其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如果调查对象涉及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可指定专门调查小组对举报事实和结论进行认定。

第二十六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或调查小组成员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应主动回避,退出调查。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证明上述人员与自己有特殊利益关系,不宜参加调查,经学术道德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要求相关人士回避。

第二十七条 学术道德委员会办公室在受理举报过程中,在学术道德委员会作出决定以前,除非公开听证,一切程序和资料均在保密范围之内,学术道德委员会委员、调查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 委员违反本章程规定,造成一定后果的,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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