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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年12月28日 00:00 浏览(

学院(系)、各临床医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适应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立大学生成才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7年9月26日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5〕14号)及《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资助育人工作的重要措施,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中心,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中心设在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事务科。

第四条 勤工助学中心职责为:管理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实施其它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五条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需由本人申请,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培训后向用人单位推荐录用。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推荐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勤工助学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勤工助学中心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中心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八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九条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向勤工助学中心反馈考核结果。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违反校纪校规的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三章 岗位设置与薪酬管理

第十一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或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标准为:

(一)校内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可按小时计酬或者按月计酬。每小时酬金不低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校内酬金标准的制定由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在财务处备案后执行。各附属培养单位设立的勤工助学岗位可参照校内酬金标准计酬,原则上不低于校内酬金标准。

(二)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高于上海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协商确定,并写入协议。

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的学生酬金由用人单位支付;校内勤工助学的学生酬金由勤工助学中心统一支付;在各附属培养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酬金由各培养单位支付,或与勤工助学中心共同支付。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同时,学校对学生进行统一的勤工助学上岗培训。

第十七条 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备案,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者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度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培养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九条 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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