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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院关于组建新一届学术委员会的通知
  2017年12月28日 00:00 浏览(

各院(系)、所,院本部各部(处)、室、中心:

为进一步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完善我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我院学术事务中的作用,我院构建了由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其中,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是我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下设学位评定、教学、研究生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教授、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专门委员会。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挂靠学科规划处。

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2016年5-6月开展了新一届学术委员会委员推荐工作。经各院系和附属医院的推荐选举,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新一届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由18名职务委员、25名选举委员和7名顾问组成,委员任期自2016年10月至2020年10月。其中,职务委员若在任期内职务有变动,则由其接任者自然替补。

特此通知。

附件:1.《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

2016年11月10日

附件1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进一步规范各类学术行为,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发扬严谨学风教风,营造良好学术氛围,完善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内部治理结构,推进依法治院,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院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上海交通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医学院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坚持共同治理、教授治学、分级授权的原则。

第四条 医学院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保障其独立行使学术权力。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充分发挥教师、医师在学术事务管理中的主体作用,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质量,促进医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六条 医学院实行医学院-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二级学术管理制度。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负责专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学科规划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是基层学术议事机构,负责本学院/单位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专门委员会。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接受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评定医学院重大学术事务的规划,包括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或评定医学院学术机构设置方案、医学院内跨医院、跨学科合作与整合建设方案,学科资源配置方案等。审议或评定学科评估方案、各类学术标准、学术奖励制度、学术道德规范等。

(三)审核医学院级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指导专门委员会和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授权或委托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

(四)医学院授权或委托学术委员会处理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研究生教育、毕业后医学教育、教授、学风与学术道德、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医学伦理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依据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核通过的章程开展工作,其审议、评定结论及会议纪要须提交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备案,并定期向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提交年度报告。专门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医学院学位与研究生培养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制定医学院学位授予标准等相关规章制度;审核增列或调整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的学科点;审核教师招生资格;审核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同意授予或暂缓授予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审核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建议,形成暂缓学位申请、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已获学位的决议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秘书处挂靠医学院研究生分院。

(二)教学委员会是医学院本科教学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为医学院本科教学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三)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是医学院研究生教育事务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医学院研究生分院。为医学院研究生教育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四)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医学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的议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医学院医管处。为医学院毕业后医学教育的重大变革或重要决策提供研究、咨询、审议、指导。

(五)教授委员会是医学院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负责审议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选,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六)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是医学院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拟定学风、学术伦理与道德方面的规范、方针和政策;组织调查并处理学术失范行为和学术伦理事件;开展学风建设与学术道德的宣传、教育等相关活动。秘书处挂靠人事处。

(七)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委员会是评估和指导医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生物安全管理等相关事务的议事机构,负责审定医学院实验室建设规范标准和发展方向、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公共技术平台建设等总体规划方案和目标;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评估实验室生物危险程度并指导制定相应防范措施。秘书处挂靠资产管理处。

(八)医学伦理委员会是医学院伦理审查和培训的机构,指导各学院、系及附属单位伦理委员会工作,负责医学院科技发展工作中重大伦理问题的审查,组织伦理审查队伍的培训,秘书处挂靠科技发展处。

第九条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在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向本学院/单位党政联席会会议提交年度报告。可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或评定本学院/单位学术规划和学术标准,包括学科发展规划和计划、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单位的设置、岗位聘用和晋升标准,学术评价和奖惩细则等。讨论审议或评定结果提交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党政联席会议决策。

(二)审议或评定本学院/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教师、医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审定本学院/单位的人才培养政策。

(三)调查本学院/单位的学术道德事件,包括考试作弊、学位授予违规行为、学术造假、成果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结果与处理意见须提交医学院学风与学术道德委员会审核与决议。

(四)其他需要交由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定的学术事项。

第三章 人员构成

第十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不同学科或专业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41名的委员组成,委员分为职务委员、选举委员和顾问委员。

职务委员由医学院领导和各附属医院院长担任,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

选举委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50%,由已在医学院或附属医院全职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组成。

顾问委员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提名,医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最高的资深专家担任。

根据需要,可邀请校内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列席人员由医学院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相关议题的动议人指定,不超过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5%。

顾问委员和列席人员具有对相关学术事项的发言权,但不具有动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觉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医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为人师表、客观公正、尊重他人,自觉遵守社会道德与学术规范;

(三)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四)关心医学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由院长聘任,每届任期五年,选举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任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委员仍可担任委员,直至任期结束。

第十四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主任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或院长或5名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可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应有2/3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可通过,可连任连选,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专门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分管院领导担任,根据职务自然更替。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副主任1名,由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专门委员会的秘书处挂靠在相关部处,可设秘书长1名,由挂靠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由院长提名或1/4以上的委员联名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可连任连选,但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选举委员以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为基础自下而上民主推荐、民主选举,医学院最终审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医学院根据医学院学科和专业数量,合理确定承担学科建设任务的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的选举委员候选人名额;

(二)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按分配的名额民主推荐、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委员候选人,在推荐选举产生候选人时要兼顾各学科的代表性,候选人应分属不同学科;

(三)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审议选举委员候选人资质,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对与医学院学术事务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信息的知情权,审议各专门委员会章程;

(二)对医学院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权;

(三)对医学院学术相关政策和改革事项的提案权;

(四)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决策事项的讨论权和表决权;

(五)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决议执行的监督权;

(六)对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建议权;

(七)医学院学术委员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

(五)医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选举单位重新推选新委员。

(一)调离医学院或附属医院;

(二)职务委员不再担任相应职务;

(三)连续一年不履行委员职责(不参会、不提案);

(四)违反保密规定并经查实,违反教师、医师职业道德或学术不端行为;

(五)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学期的第一个月召开全体会议,具体时间由主任或者院长决定。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秘书处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院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须紧急审议或评议的学术事项,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可采用邮件方式进行讨论或决策。

二级学院或附属医院学术委员会例会由学院或附属医院自行规定。

第二十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的议题动议可由主任提案或1/4以上委员联名提案,由主任最终确定会议议题。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议召开的一周前将议题通知所有委员。会议期间临时增加议题须经与会1/3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在确保会议效率的前提下,维护所有参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决策实行票决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各类事项的评议、审议和审核,须有1/2以上到会委员投票同意方能通过。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事先以书面形式对议题发表意见,委托秘书处在会上宣读,但不参加对议题的投票表决。

第二十二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需要,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向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申请列席旁听。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对医学院的学术发展及学术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公开年度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2/3同意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科规划处负责解释。请粘贴附件内容

附件2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

(按姓氏笔画排序)

主 任:陈国强

副主任:宁 光 张志愿 陈赛娟

顾问:

王振义 邱蔚六 陈 竺 项坤三 顾健人

曾溢滔 戴尅戎

职务委员:

马 骏 于广军 王兴鹏 江忠仪 孙 锟

李卫平 吴 皓 陈 睦 陈红专 陈国强

范先群 赵文华 胡翊群 贾伟平 徐一峰

黄荷凤 潘常青 瞿介明

选举委员:

王 慧 宁 光 吕志宝 刘俊岭 刘颖斌

孙 斐 孙 鹏 孙晓东 苏 冰 李青峰

李 彪 吴晔明 沈国芳 沈柏用 张志愿

陈赛娟 周斌兵 房静远 赵 敏 夏 强

徐天乐 殷善开 章雅青 程金科 傅小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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