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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2017年12月28日 00:00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医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加强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医学院教授在专家治学和推进医学院改革和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授会”)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第三条 医学院维护教授会的地位和职权,尊重并支持其独立行使职权,并为教授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四条 教授会坚持分级授权,公平、公正、公开的基本原则,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医学院学科和人才的全面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教授会实行委员制,由医学院各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治学严谨、学风端正、关心学院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且全职在岗工作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除两院院士可放宽到 70 岁外,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 60 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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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教授会委员一般不少于 25 人,由各院系及附属单位按照医学院下达教授总额度的 20%,等额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学院审定产生。在职的医学院及其附属医院党政正职不担任教授会委员。

第七条 教授会实行任期制,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每届任期 5 年,委员连任不得超过两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教授会设主任 1 名,副主任 2 到 3 名,主任、副主任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经全体委员投票民主选举产生,并由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聘任。主任、副主任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九条 教授会秘书处挂靠医学院人事处,由人事处负责人担任秘书长,负责处理教授会的日常事务。教授会运行经费纳入医学院预算安排。

第三章 责任权限

第十条 教授会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议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和计划;

(二)审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实施办法及评审规则;

(三)评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人选并向聘任委员会推荐;

(四)审议医学院授权的其他事务。

第十一条 教授会委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学术道德,维护教授会章程,坚持标准,公正履职,积极参加教授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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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遵守保密事项。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并由原单位重新推荐新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二条 教授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医学院院长、教授会主任、秘书长或者 1/3 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授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教授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所有委员,应有 2/3 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临时增加议题需经与会 1/3 以上委员的同意方可讨论。

第十四条 教授会议事决策实行无记名票决制,不得委托投票,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须有到会委员的 2/3 以上投票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五条 教授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教授会做出的决定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 1/3 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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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须经医学院学术委员会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 2016 年 10 月 17 日起实施,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医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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