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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2017年12月28日 00:00 浏览(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委会职权,执行上级的指示、决定和全委会的决议、决定,主持经常工作。

为进一步完善常委会议事决策制度,提高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章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沪交委马字〔2009〕16号),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以下简称“医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决策的原则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其各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切实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自觉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党的教育方针和上级精神与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扎实推进世界一流医学院建设。

3.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作用,凡属常委会(常委扩大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决策。

4.坚持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精力谋全局、把方向、管大事,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医学院工作的领导,推动医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二、议事决策的范围

1.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传达学习上级指示、文件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领导单位的工作部署和任务。

2.讨论决定医学院党的建设(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德育工作,安全稳定工作等方面的规划和重大措施。

3.审定医学院发展战略及规划;审定涉及医学院全局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改革思路、指导方针和工作方案。

4.讨论决定医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及其他重大改革性规章制度;讨论决定向上级党组织发出的重要请示和报告,向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发布的重要决定和文件。

5.审定教学、科研、医疗、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和其它管理体制方面等改革方案和重大改革措施。

6.讨论决定医学院系统处级组织机构的设置、调整和撤销;审议通过医学院学术委员会、医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医学院教授委员会组成。

7.讨论决定医学院党委换届的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人选,医学院党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处级干部(含相当级别或享受相应待遇,具体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关于处级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沪交医委〔2016〕6号))的职数设定、任免和党纪政纪处分,院级及以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各二级学院和附属医院有关党政领导班子调整、换届方案及结果的审批;讨论确定国家级高端人才的引进和聘用,向上级推荐有名额限制的省部级及以上级别的专家和优秀人才。

8.审定医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方案及大额度经费的使用;根据医学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办法确定的范围,审定预算外资金使用、重大资产处置事宜;审定医学院的重大基建项目;审议医学院产业发展计划。

9.听取医学院系统内各单位、各群众团体、民主党派就有关重要工作的汇报,讨论决定其向医学院党委请示的重大问题。

10.讨论决定应由医学院党委常委会(常委扩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的组织

(一)会议制度

1.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2.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中共党员院长或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3.常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常委;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全体常委和非中共党员院领导。党委办公室主任、组织部部长列席常委扩大会议,院长办公室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列席干部工作以外议题。根据议题内容,可请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相关议题的讨论。

4.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者,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和建议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5.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议题应由医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提出。党委办公室在会议召开一周前征询议题安排意见,汇总后提出建议方案报党委书记审定。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议题应安排适量,重大、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除因特殊情况临时召开外,议题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出席会议的同志,一般不临时增加议题。

6.常委会会议议题实行分类管理,主要分为通报类和决策类。通报类议题主要是传达上级会议和文件精神,通报党委阶段性工作和有关情况,听取有关专题工作汇报等;决策类议题是需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决议的议题。党政班子成员在提出议题时应进行归类,决策类议题应明确提请决策的具体事项。

7.会议拟讨论的重要事项,分管领导应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开展调查研究,在充分沟通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书面意见,并由分管领导向常委会汇报。属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议题,一般需由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讨论研究并提出初步意见或建议,再提交常委会。

8.会议讨论决定问题时,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后,由党委书记汇总情况提出决策意见。需表决的事项,提请会议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逐个进行票决,表决结果当场宣布。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除在紧急情况下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上会表决。

9.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人事等问题时,如涉及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本人或其亲属,应予以说明,相关出席人员和列席人员应主动回避。

1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因来不及召开常委会(常委扩大会)而临时处置的,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报告。

11.党委办公室负责安排专人担任会议记录和会议材料归档,并根据会议精神起草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纪要、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和其他通知、批复,印发有关文件。

(二)文件审批制度

1.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发的涉及全局性工作的文件,应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2.以医学院党委名义上报或下发的涉及某个方面工作的文件,一般应按照分工由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或党委常委签发。

3.以医学院党委和医学院名义联合上报或下发的文件,应由党委书记、院长联合签发,或由党委书记、院长委托党委副书记、副院长联合签发。

4.常委会(常委扩大会)纪要应由党委书记签发。

5.根据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拟制的通知、批复等,一般由党委办公室印发,必要时由党委书记签发,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签发。

四、议事决策的执行

1.常委会(常委扩大会)会议的决议、决定由院领导按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具体落实,重大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应及时书面向党委汇报。

2.对于会议的决议和决定,个人无权改变,应按会议要求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决议和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会议决议和决定。

3.如在执行会议的决议、决定中发现新的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后,可提请在会议上复议。

4.会议的决议和决定需传达的,经批准后应及时传达到规定范围;可公布的,经批准后应通过文件或其他途径及时公布。在未经批准传达、公布前,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会议内容。

5.党委办公室负责将常委会决议和决定以通知形式送分管院领导和承办部门(或单位),党政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对决议和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党委办公室定期收集汇总会议的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向分管院领导或常委会(常委扩大会)报告。

五、附则

1.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本规则由常委会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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