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党建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07 23:52:14   点击数: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通知


交医委〔201630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关于

进一步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倡导党员做讲政治、有信念,讲规矩、有纪律,讲道德、有品行,讲奉献、有作为的合格党员,更好地树牢党章党规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特制定《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医学院党员发展工作,始终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党员发展程序和纪律,细化党员发展计划,优化党员发展结构。医学院党员教育工作,要坚持早教育、早发现、早培养,加强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强化从思想上入党。针对师生教职医务员工的不同特点,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性学习教育体系。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锻炼相结合,健全党员定期学习、民主生活会、党员承诺践诺等制度。鼓励党员发挥医学专业优势,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在服务群众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医学院党员管理工作,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落实“三会一课”制度,创新组织生活形式,提高组织生活效果。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稳妥处置不合格党员。此外,要做好服务党员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学习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党员。建立领导干部、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联系基层党员制度,经常进行谈心谈话,及时了解党员思想动态,听取意见建议。开展结对帮扶和走访慰问等活动,帮助党员解决实际困难。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充分发挥党员在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各项事业发展中的作用。

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在医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推进、层层落实。要选优配强基层党组织负责人开展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和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完善课程体系设置与教材建设,通过设立党建专项经费、党费补助等方式,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要及时总结推广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针对党员队伍建设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新思路新举措,加大工作创新力度。重视和加强对工作全局性、前瞻性、规律性问题的研究,不断提高医学院党建工作整体水平。

经医学院党委常委会研究,现将《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可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

 

附件:

1.《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2.《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3.《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党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20       16       614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办公室     20166月       16       日印发


附件1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党员发展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医学院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凡年满十八岁提出入党申请者,应由本人向工作、

学习所在的党支部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为什么要入党,主要写自己对党的认识和入党动机;2.自己的政治信念、成长经历和思想、工作、学习、作风等方面的情况;3.对待入党的态度和决心,主要写自己应该如何积极争取加入党组织,表明自己要求入党的决心和今后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打算。格式上一般要求有“入党申请书”的标题、对党组织的称谓、本人署名和日期。申请书必须手写。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及时建立党员档案袋,并于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基本情况。谈话内容填入《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申请人登记表》。

第五条 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通过一段时间的培养考察(一般在递交申请书六个月以上),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决定,以“关于将×××同志进行入党积极分子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确定共青团员为入党积极分子,一般要经团组织推优。工作程序为:1.团支部委员会对申请入党的团员进行考察评议,提出初步推荐名单;2.团支部召开全体团员会议。团支部委员会介绍推优候选人情况,由团员进行民主评议与投票。团员会议须团支部全体团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参加方为有效,赞成人数超过与会团员半数以上方可产生推优对象初步人选;3.团支部委员会汇总民主评议情况后,报上级团组织审定。团组织在公示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向推荐对象所在单位党支部推荐;4.党支部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荐的对象,把讨论研究结果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团支部,进一步落实推荐对象的培养、教育。

推优对象有效期限为两年。两年内,若该团员未被党组织确定为发展对象,需要重新确认。

在团组织推优期间,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综合考评”等方式进行全面考察。

第六条 党支部组织入党积极分子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应由党员教师、政治辅导员或党龄较长的学生党员担任;教职医务员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一般应由党员干部、党支部负责人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

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2.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3.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4.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七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党支部要组织“党章学习小组”,以通读党章、理解党章、熟悉党章、遵守党章为基本内容,提高入党申请人对坚定理想信念和党的基本知识的了解掌握,初步树立正确的入党动机;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分党校开展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进一步提升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党性锻炼。

入党积极分子要经常向党组织汇报自己的思想和学习、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提交一份思想汇报。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并及时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年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情况进行一次全面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告知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并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的接收和审查。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从医学院调离的入党积极分子,同样做好与入党积极分子新单位党组织的相关对接工作。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九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由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以“关于将×××同志进行发展对象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上级党委(党总支)备案,经公示后,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支部要及时负责填写发展对象考察表,并由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将其列入年度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的主要程序为:1.党支部每年年底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下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填写《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上级党委(党总支);2.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负责对支部年度发展党员工作计划进行初审,研究分析、调整反馈并与党支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3.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年度计划和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按照市教卫工作党委发展党员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对系统各单位年度发展党员计划数进行统一调配;4.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填写《发展党员计划制定情况汇总表》,经医学院党委审定后,报市教卫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能部门审批;5.年度发展计划经上级党组织审批同意后,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全面落实。

    第十一条 党支部确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1.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2.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3.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4.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5.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二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由发展对象所在党支部撰写“关于×××同志政治审查情况的报告”。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三条 发展对象原则上必须参加由医学院党校举办的“发展对象培训班”。以“未进党的门,先做党的人”为主题,通过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入党动机、组织纪律、党内生活等方面的强化学习,使发展对象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与时俱进,牢固树立共产主义的世界观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为成为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打下坚实的思想和理论基础。培训后,由医学院党校向完成培训任务的发展对象颁发结业证书,并将《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学习培训小结等材料交回发展对象所在党组织。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提交“关于发展×××同志入党进行预审的请示”,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对象考察表等。

各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关于对发展×××同志入党的预审意见”的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基层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须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

第十五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经公示后,召开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事宜。发展对象必须到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1.发展对象宣读《入党志愿书》;2.入党介绍人如实介绍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3.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介绍政审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4.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5.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决议内容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6.新党员表态;7.支部负责人作总结。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提交“关于审批×××同志为中共预备党员的请示”,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审批。

基层党委审批前,要安排党委委员或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党支部,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十七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集体讨论、逐个表决。基层党委要尽量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预备党员后,以“关于将×××同志进行预备党员备案的报告”的书面形式报医学党委组织部备案。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或党小组,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组织入党宣誓仪式,参加民主评议活动。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全方位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组织根据其表现如实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九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上级党委(党总支)审核,并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一两周前,由本人向党支部提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为:说明入党、预备期满的时间说明成绩及不足今后努力的方向提出按期转正的申请并表明态度

党支部组织入党介绍人提出意见;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1.预备党员宣读《转正申请书》;2.支部委员会负责人介绍预备期间教育考察情况,通报公示结果,并提出初步意见;3.与会党员发表意见,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4.支部大会作出决议,决议主要包括: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5.转正对象表态;6.支部负责人总结。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入党志愿书》提交“关于审批×××同志转为中共正式党员的请示”,报基层党委审批。审批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人登记表、思想汇报、群众座谈会、发展对象培训考核表、政审材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培养考察表;确定发展对象登记表、发展对象考察表、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征求意见座谈会记录,入党志愿书等。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委审批预备党员转正时,须集体讨论和逐个表决,要尽量在三个月内完成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党支部。所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二十三 预备期未满的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所在党组织。原所在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学生预备党员在预备期未满期间毕业离院的,原所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预备党员在校期间党组织鉴定意见》,并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毕业后3个月内转正的预备党员,一般由原单位负责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到期履行转正手续后,再转出组织关系。

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经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审核,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党组织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二十四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交党委(党总支)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医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医学院党委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督促检查医学院系统各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要配强专职党委组织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也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1-2名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加强兼职组织员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员有足够精力投入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党务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2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党员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两学一做”专题教育中关于做“四讲四有”合格共产党员的要求,引导广大党员将深入贯彻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与加强党员党性教育相结合,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与加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相结合,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员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全国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有关要求,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党员教育是由各级党组织进行的、旨在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员党性的活动的总称。

第二条 新时期医学院党员教育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对医学院广大党员普遍进行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党员队伍素质能力,推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为促进医学院及附属医院各项事业的稳步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三条 加强理论武装。始终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放在首位,在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教育培训的同时,深入开展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共产主义道德、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美德教育,引导党员在工作、学习和生活中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守共产党人精神追求,做一名合格的共产党员。

第四条 提升党性修养。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标准和必修课,深入开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党史国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加强党的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宗旨,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坚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做到为民务实清廉。加强党的纪律和党员廉洁自律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引导党员自觉遵守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维护党的团结统一。

第五条 强化使命意识围绕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时开展形势政策教育,深入解读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帮助党员了解掌握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重大需求和重要任务,引导党员提升站位、开阔视野,强化服务国家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围绕加快建设世界一流医学院的目标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党员深刻把握高等医学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规律和趋势,不断钻研、勤于思考,创造性地解决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增强医学院及附属医院改革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

第六条 提高业务能力。结合党员履行岗位职责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业务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引导党员干部带头树立和落实新发展理念,在推动医学院及附属医院改革发展中发挥引领作用;引导教师党员自觉践行新时期 “四有”好老师标准,增强教育教学、科研创新的能力;引导医务员工党员强化责任意识、宗旨意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引导机关、后勤和公共服务部门的党员强化规范管理,提升服务师生医务员工、推进事业发展的能力;引导学生党员带头践行“学在交大、行在交医”理念,做全面成长成才的表率;引导离退休党员牢记党员身份,坚定理想信念,为党的事业继续发挥余热。

 

第三章  重点工作

第七条 入党积极分子教育。着眼于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树立正确入党动机,充分发挥党章学习小组、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分党校、医学院党校的教育培训作用,开展针对入党申请人的启蒙教育,针对入党积极分子的系统教育,针对发展对象的强化教育。通过分层培养、分步衔接,形成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培训格局。

各单位要抓好党章学习小组的学习,帮助入党申请人认真学习党章、党史和党的理论,了解掌握党的基本知识。党章学习小组集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15学时,小组讨论不少于2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分党校根据医学院党委总体部署,开展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培训,集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小组讨论不少于4次,公益活动不少于1次。在此基础上,医学院党校每年组织学生发展对象培训班和教职工发展对象培训班各1期。集中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30学时,小组讨论不少于2次,社会实践活动不少于1次。

第八条 预备党员教育。在发展入党后定期组织预备党员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着眼于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具体培训工作,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由上一级党组织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毕业生党员教育。每年由医学院党校与医学院组织部、学生工作党委联合对毕业班的党员进行教育培训,以对毕业生党员离校前进行党员意识教育和组织关系转接为主要内容,着眼于加强毕业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与党性锻炼,强化党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使毕业生党员走向社会后,能够自觉牢记和践行党的宗旨,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社会主义建设各条战线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条 党员干部的教育。以加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重点,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切实增强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务实创新等能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党员干部队伍。教育培训由医学院党校、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分党校以及相关部门承担。

(一)处级干部。以学习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升干部管理能力和业务技能为主要培训内容,及时把握与领会中央最新精神,全面认识和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建设规律。医学院和各单位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定期组织培训学习,继续探索与完善党委中心组(扩大)学习模式,扩大干部学习面,提升学习内容的质量,实现干部思想政治素质和宏观决策、驾驭全局、综合协调能力的提升,努力建设一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处级干部队伍。

(二)后备干部。注重在实践中培养锻炼年轻干部,提高解决实际问题和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突出理论武装、党性修养和管理能力的培训,从而建立一支具有科学理论武装、具备世界眼光、善于把握规律、富有创新精神的后备干部队伍。

(三)基层党务干部。注重提高基层党务干部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和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党务工作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基层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对专职党务干部、基层党支部书记、支部委员、离退休党员干部、思想政治辅导员等的培训。

第十一条 党员日常教育培养。结合师生教职医务员工党员的不同特点,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党员经常教育。注重集中学习与日常教育相结合、组织学习和自我教育相结合,通过定期举办读书讲座、主题报告、知识竞赛等活动,激励党员学习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  方式方法

第十二条 倡导党员自主学习。引导党员根据自身实际和工作需要,制订学习计划,利用业余时间自主选择学习内容和方式。组织干部在线学习,推进干部自主选学,充分利用共产党员网、上海基层党建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平台、医学院“党旗飘飘网等开展全员培训。

第十三条 抓好集中学习培训。发挥党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培训。做好参加各类上级党校培训学员推荐选派和干部调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党课、报告会和组织专题研讨等形式,有计划地组织好党员的集体学习。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参加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带头参加所在基层党组织的集体学习,坚持每年给党员讲党课,作形势报告。党员干部要按照医学院关于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学习培训。

第十四条 创新教育培训模式。强调“大教育”、“大培训”的理念,按照党员教育的实际需要,创新教育方式方法。针对党政干部管理能力的培训,采取体验式、参与式等现代教学模式,凸显教育培训的实践特色;结合医学院校特点,组织医学专业教师和临床医生参与到党校教育教学中来,将政治理论学习与专业学习、业务工作相结合,确保党员教育培训取得实效。

第十五条 拓展教育资源平台。加强党员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和教材资源建设。医学院各级党组织根据“专兼结合、以兼为主”的原则,选聘党政领导干部与专家学者担任兼职教师,进行专题授课。定期收集中央和上海市委、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党员教育培训教材、专题教育电视片及其他教育培训资料,印发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使用。充分利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对党员进行党史国史、党性党风党纪和改革创新精神教育。利用校园广播、校报专栏专题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及时推送丰富多样的学习资源,引导党员利用自主学习、互动交流,扩大学习教育覆盖面

第十六条 加强实践锻炼。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岗位,发挥医学专业优势,深入开展党员志愿服务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通过党员责任区、党员先锋岗、党员承诺、结对帮扶和志愿者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党员服务群众,加强党性锻炼搭建平台。有计划地组织年轻党员到基层锻炼,到艰苦地区、艰苦岗位锻炼。

第十七条 严格组织生活。把组织生活作为对党员进行教育培训的重要载体,认真执行“三会一课”制度,坚持和完善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定期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党支部要结合每年一次的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民主评议党员要注意听取群众意见,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方法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

第十八条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从政治、思想、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帮助党员。组织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相互启发教育。经常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及时解决思想问题,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党员学习优秀人物和事迹,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 坚持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建立和完善党员学习考核办法,建立党员学习教育培训信息管理台账,对党员的学习教育培训时间、效果进行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定期开展党员教育培训工作督促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对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违反学风建设规定的,给予严肃批评;经教育不改的,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

第二十一条 推进党员教育培训工作考核结果运用,建立党员教育培训考核档案,将学习情况与考核结果作为党组织和党员评优评先、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附件3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党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党员管理是党员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党员管理,是全面从严治党、做合格共产党员,建设一支高素质党员队伍的重要保证。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2010】15号)、《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和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4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党【2013】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党员日常管理

第一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二条 党的组织生活是党的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党组织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形式。基层党组织要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和党课)和组织生活制度,创新组织生活方式,丰富支部活动内容。支部组织生活会每月至少一次。组织生活要做到有具体安排、有考勤记录、有学习内容。

第三条 党员必须按时参加组织生活,按时完成组织交给的任务。因故不能参加组织活动者,事先必须向所在党组织请假并获准;若事先无法请假者,事后要补办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的党员,要及时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条 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一)理想信念不坚定、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教育,要求其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二)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服从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离校后或托管期满后超过6个月未转组织关系;

(四)预备党员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示后,无正当理由仍未提出转正申请。

第五条 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员统计工作:

(一)各单位党委(党总支)要认真做好党员统计工作,注意经常核对更改党员情况及数字,确保统计数字的准确无误。

(二)各单位党委(党总支)每半年要对本单位党员的转入、转出、发展、转正、死亡和违纪处分、处理情况做出统计,积累数据和材料,建立党员数据库,为年终统计做好准备。

(三)做好年终《党内统计年报表》的统计填写工作,统计报表要如实、准确填写,不得擅自做技术处理,要按照医学院党委组织部的要求,按时上报。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七条 教职医务员工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教职医务员工党员短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或临时外出时间虽在6个月以上、但工作学习地点不固定的,由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证明函至上级党委(院本部机关、二级学院至医学院党委组织部,附属医院至医院党委办公室)办理临时党组织关系,即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临时所在单位党组织,并由他们安排参加组织活动(党费仍在原单位交纳)。临时外出任务结束后,党员证明信加盖临时单位党组织公章后,由本人带回并交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备案。

(二)教职医务员工党员长期外出(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外出所在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转往本市范围内单位的通过“上海市党员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党管系统”)无纸化转接,转往外省市的开具纸质版《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办理。任务结束后,所在单位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本人带回并交党委组织部(党委办公室)办理转接。

(三)医学院系统范围内工作调动的,由所在党委(党总支)在“党管系统”内维护好党员的相关信息(姓名、正式或预备党员、党费交至时间、调往何单位等)后,党员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到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组织关系内部转接手续。

(四)上海市范围内的工作调动,均由所在单位党委办公室或组织部通过“党管系统”实行无纸化实时转接。

(五)外省市单位的工作调动。由本人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换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后转至调往单位。从外省市单位调至医学院及附属单位的,由本人持县级以上组织部开具的正式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经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办理接收手续后再将其组织关系转至所去单位党委(党总支)。

(六)凡被批准调动或辞职的党员,组织关系应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接收单位或存放人事档案的人才交流中心;从事个体经营的党员,组织关系随本人人事档案转至人才交流中心或本人居住地街道;因各种原因不辞而别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6个月,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仍不转组织关系者,可作自行脱党处理,所在单位党组织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除名手续,并报医学院党委批准。

(七)各单位双肩挑处级党员干部,其组织关系应转入管理岗位所在党支部。

(八)外单位党员短期进入医学院(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在3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的,须携带原单位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交医学院所在单位党组织,并参加组织活动(党费仍在原单位交纳)。外单位党员长期进入医学院(如借调、学习、进修、培训等),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应将组织关系临时转至医学院所在单位,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转接流程参照第七条(二)。

第八条 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管理:

(一)非上海生源的新生党员持当地县级以上党委或省(区、直辖市)教育工作党委组织部门等(就读高校上级主管部门)开具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为“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入学报到时,交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与学生工作党委统一办理。

(二)上海生源的新生党员,其组织关系可由所在学校或单位组织部门,通过“党管系统”网上实时转接至“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入学报到时,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学生工作党委报到。

(三)上海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项目录取的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由本人与录取的培训医院联系办理转入。其中上海生源的党员直接至培训医院党委办公室报到,非上海生源的党员至医学院党委组织部换取《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后再至培训医院党委办公室报到。硕博连读不变更培养单位的新生党员只需与所在培养单位党办联系办理转移至相应支部。在职攻读博士的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留原单位党组织无需办理转移。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报到期间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须向学生工作党委提交书面说明,开学后在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内办理好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因各种原因所携带的组织关系介绍信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一律退回原单位重新开具。新生党员接转组织关系工作,一般应于开学后三个月内办理完成。

(五)在读学生党员因教学安排转入附属培养单位临床医学院继续学习的,其党员组织关系均由所属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委办公室或组织部通过“党管系统”实行无纸化网上转接。

(六)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手续与毕业派遣手续同时办理。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应集中开展一次党性教育活动,使广大毕业生党员进一步强化党的意识和党员意识,增强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明确告知党员《党章》关于自行脱党等有关规定,严明纪律要求。同时,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应向毕业生党员公告转接组织关系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步骤,设立并公布本单位咨询电话,派专人值班办理并接受咨询,为毕业生党员提供切实有效的指导,帮助其离校后尽快落实党员组织关系。各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应于6月中旬前后将毕业生就业单位和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以及组织关系转移情况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七)毕业后“留原党组织工作”、“上海市内就业”、“转往市内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本市范围内的,由所属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委办公室或组织部门组织集中登记毕业生党员的就业单位及接收党组织关系单位等信息,并通过“党管系统”直接办理网上转移。

毕业后“市外就业”、“部队医院就业”或者“转往外省市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等其他按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要求,采用纸质《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凭所属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委办公室或组织部门开具的介绍信,至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转出手续。

毕业后3个月内转正的预备党员,一般由本单位负责继续做好教育考察工作,到期履行转正手续后,再转出组织关系。

(八)上海市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党的组织关系原则上转至户口所在地街道党组织。

外地生源未落实就业单位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社区(乡镇)党组织(党建服务中心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级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经学校批准代管户口和档案的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时保留学校,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培养单位党委(党总支)批准后,由所在党委(党总支)编入党支部,原则上编入原所在单位党委(党总支)党委办公室成员所在的支部(留下永久性的联系住址和电话)。组织关系暂时保留原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应按要求参加学校党的组织生活,按时交纳党费。其工作单位落实后,应及时将党员组织关系转往工作单位。

第九条 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出国、出境工作学习的教职医务员工党员、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可暂留在原工作或学习单位党组织。党员应向所属单位党组织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暂留原因、明确暂留期限、落实暂留期间参加支部组织生活方式等,并填写《保留共产党员因私出国(境)保留党籍审批表》; 经单位党委(党总支)同意盖章后报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党员回国后办理相应恢复党籍手续。

第三章  党费的交纳和管理

第十条 党员必须按党章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党费。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一条 党费交纳标准:

(一)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
基数为3000(含3000)以下者, 交纳基数的0.5%;
基数为3000-5000(含5000)者, 交纳基数的1%;
基数为5000-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基数的1.5%;
基数为10000元以上者,交纳基数的2%。

(二)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党员交纳党费比例规定交纳党费。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四)无工资收入的学生(含不带薪的研究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带工资学习的,按其工资标准缴纳党费。

(五)经学校批准同意停薪留职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在此期间暂不交纳党费。按期回国后,经审查恢复其组织生活,补交出国出境期间的党费。

(六)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十二条 全院的党费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各基层党支部每月按时向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上交党费,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向医学院党委组织部上交所收党费。医学院党委组织部将所收党费的50%交上海市教卫工作党委组织干部处50%留存在医学院党费专户留存部分中每年按一定比例下拨给各基层党组织。

 

第四章  党员考核和监督

第十三条 坚持对党员的考核、监督制度。考核、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执行党的决议、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

第十四条 考核、监督党员的主要方法:

(一)日常了解。基层党组织要通过同党员谈话和了解群众的反映,掌握本支部党员的思想和工作状况。对党员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帮助其克服改正。发现党员违纪,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医学院纪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医学院纪委和医学院党委汇报。

(二)定期检查。基层党组织应每季度检查一次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督促党支部严格组织生活制度。组织生活每月至少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内文件,总结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讨论决定党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组织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三)党性分析。建立健全党员党性定期分析制度。医学院系统各单位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结合民主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党员进行党性定期分析评议,找出倾向性的问题,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是从严治党,加强对党员进行经常性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的有效方法。医学院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应该每年按要求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及本支部工作开展情况。基本方法一般为:学习教育;党员自我评价;党内外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开展。每名党员要联系思想工作实际,对照党员标准,结合谈心谈话中的意见建议,实事求是地作出自我评价,多做自我批评。

党员之间要重点围绕履行党员义务、履行岗位职责等方面互相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也可分党小组进行。民主测评采取发放测评表的方式,对党员进行投票测评,测评情况由党组织掌握。

基层党组织要根据民主评议情况,结合平时掌握的党员现实表现,进行综合分析,对每名党员提出评定意见,并向本人反馈。经过民主评议,对一致公认表现好的党员,由基层党组织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表扬,对表现突出的优秀党员,要积极树立典型,宣传弘扬其先进事迹;对合格党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对不合格党员要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按照稳妥、慎重的要求,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不定比例、不下指标,认真执行规定,严格审核把关。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评先评优活动:

在医学院系统各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中积极开展评选“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并进行表彰。各单位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适时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对全体党员进行保持先进性教育,激励基层党支部更好地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其他有关规定中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