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校园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烟花爆竹燃放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保证校园安全稳定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增强环保意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公安局关于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烟花爆竹安全管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即日起校园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院系、教研室、部(处)、中心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认识“加强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加强防范,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师生员工及其家属子女有关烟花爆竹的危害(险)性的全覆盖宣传教育,增强在校园内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自觉性,提高全员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职能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闲置(经营)房屋、师生宿舍、实验室等安全管理,严禁将校内房屋出租用于经营和存放烟花爆竹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校园内禁止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
四、安全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严禁将烟花爆竹带进校园、存放和在校区内燃放。加大对校园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巡防巡控力度,及时制止违禁行为。
五、对因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措施不到位,发生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火灾事故的都要启动“问责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管理人、当事人和监护人的责任。
特此通告。望各部门(单位)加强教育管理,全体师生员工和相关人员严格遵守、坚决执行、互相监督;发现有违规者(行为),要及时进行劝阻,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武保处,报警电话110、62751704;63850117或63846590×776225、776352、776355。
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