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学生志愿者服务章程(试行)

发布日期:2017-12-28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下设的志愿者指导、管理机构,由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及干事十余名组成;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全体在校学生均可向院内志愿者组织报名申请,经组织审核筛选后成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志愿者;

第三条 志愿者的一切服务行为需在法律法规、院纪院规、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及各志愿者组织章程所允许的范围内开展。

第二章 志愿者的管理与考核

第四条 医学院在校学生向志愿者组织报名申请成为志愿者时,需向该组织提交志愿者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等待审核;该申报资料将被留档记录,作为志愿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统一保存管理;

第五条 志愿者项目组织方将根据报名表信息、面试情况等对志愿者进行筛选考核;

第六条 每位志愿者参加志愿者服务的次数、时间、时长以及工作情况等将由活动组织方严格记录,作为发放志愿者证明以及志愿者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志愿者证明将在每学期期末由活动组织方统一发放,证明内容需包括志愿者姓名、年级、专业、班级、学号、活动次数、活动时间、活动时长等信息(部分志愿者活动的活动时间因活动次数过多不便一一呈现,可不包含在内,若需要相关信息可向相关活动负责人索要查证);

第八条 每年度表现优异的志愿者可被推选参加由共青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主办、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承办的“益路锋行”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公益人物评选;

第九条 表现消极、影响工作者,志愿者活动组织方有权劝其退出组织;表现与志愿者身份不符或有损医学院、志愿者组织形象者,组织可予以辞退,被辞退者不得再度成为该项目、活动的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者的工作

第十条 医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方式包括:讲解类、维持秩序类、服务类、知识普及类以及特殊关怀类等;

第十一条 医学院学生志愿者服务项目包括:社区服务,导医类服务,特殊关怀类服务,科普或艺术类场馆服务,体育、学术等各类赛事服务,地铁站、火车站、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服务,支教等;

第十二条 志愿者在正式进行志愿者服务工作前,需严格接受活动组织方开展的志愿者相关培训,得到该组织考核、认可后方可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志愿者在各项志愿者服务活动中,需使用普通话和规范用语,注意礼节礼貌,仪态自然大方, 向外界展示属于交大医学院大学生志愿者的形象;

第十四条 志愿者在完成活动本身要求的基本工作以外,需宣扬大学生志愿者精神,传播“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理念。

第四章 志愿者的权利

第十五条 了解志愿者工作政策以及志愿者活动通知;

第十六条 可在志愿者服务的工作内容确定前表达对服务岗位的意愿;

第十七条 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第十八条 请求中心帮助解决志愿活动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十九条 获得志愿者活动证明及其他相关福利;

第二十条 对志愿者工作提出建议、意见,监督志愿者活动开展;

第二十一条 参与医学院内志愿者的评比表彰;

第二十二条 申请退出志愿者服务。

第五章 志愿者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活动组织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本章程所规定内容;

第二十四条 确保志愿者工作对自身的学业不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 履行本人签署的志愿服务承诺(若有);

第二十六条 参加组织方统一安排的选拔、培训和相关活动;

第二十七条 服从组织方的指挥和调配,服从所在团队的管理,确保服务时间不低于组织方所规定的最少服务时间;

第二十八条 遵守相关工作的保密制度,对服务对象的隐私保密;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原因需提前退出志愿者工作的,应提前向相关负责人(组织)提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退出;

第三十条 珍惜和维护学院和组织的声誉,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与志愿者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为试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进行完善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于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志愿者指导中心。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联合会

志愿者指导中心

201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