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12-28 00:00: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专项经费(以下简称: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沪教委高〔2014〕44号)、《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上海高校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沪教委科〔2016〕2号)、《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管理办法》、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市财政支持经费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峰高原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来源为市级财政支持经费和医学院、附属医院配套资金。其中:市级财政支持经费拨付方式为零余额用款额度,额度当年下达须当年执行,年底未执行的额度将清零,不予结转。

第三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的管理原则:总体规划,分年实施;统筹使用,预算控制;项目核算,专款专用;过程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医学院严格按照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的高峰高原学科建设方案,统筹安排使用全部支持经费,并对建设项目的实施和资金的投向与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医学院对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管理,根据实际管理需求采用医学院一级核算管理模式和承担项目的附属医院二级核算管理模式。

第六条 依托医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医学院学科规划处是医学院高峰高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高峰高原项目专项经费的管理过程中,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依据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各项目负责人及时编制各项目资金预算,制订资金分配计划。

(二)负责项目下达经费的日常管理。

(三)高峰高原建设计划的实施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跟踪管理,做好分段评价。

(四)配合财务管理部门做好项目结题的资金决算和有关年度财务管理绩效评价。

第七条 医学院财务处是医学院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配合学科规划处和各学科建设部门根据市教委和市财政下达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编制高峰高原年度专项经费预算和相关审核工作。

(二)根据市教委和市财政的预算批复,以及医学院高峰高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核拨用款额度,并按立项项目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三)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的开支用途及标准等,审核、核算各项目的经济业务。

(四)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定期开展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的分析评价,并根据反馈的情况拨付项目后续经费。

(五)负责项目结题的财务决算工作。

第八条 医学院人事处是高峰高原专项经费中的人员经费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对高峰高原专项经费中各学科人员经费预算和使用进行管理和审核。

第九条 医学院资产管理处是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的资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对于高峰高原专项经费中的用于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改善条件的经费预算和使用进行审核。

(二)根据医学院审核后实施项目的计划批复,组织购置仪器设备或家具等专家可行性论证以及进口许可论证,负责大型设备集中采购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执行政府采购。

(三)建立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用于购置仪器设备或家具等固定资产的专项资产账目。

(四)负责高峰高原专项经费购置的进口减免税工作,定期汇报采购项目的执行情况信息,并做好仪器设备采购、实验室条件改善验收工作。

第十条 医学院审计处是高峰高原专项经费执行的监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被列入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学科所在单位为该学科与项目资金的二级管理部门。根据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的具体管理要求和经费管理办法配合医学院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并结合本学科建设要求制定相应配套管理制度。督促学科建设部门按时完成项目建设和规范经费使用。

第十二条 采用二级核算管理模式的附属医院应建立季度和年度报表制度,向医学院工作小组定期报告。学科规划处会同医管处、财务处、审计处、人事处及资产管理处不定期抽查经费执行情况。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预算应纳入医学院综合预算,实现科学布局,精细预算,调配整合,节俭高效,做到部门预算与专项资金的合理衔接,避免重复建设,混合使用。

第十四条 医学院学科规划处组织项目执行部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项目批复,结合市财政支持经费控制数,编制医学院高峰高原专项经费年度预算,并按相关管理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高峰高原专项经费预算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医学院应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不得随意变更资金使用方向和内容。科研经费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预算执行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学科建设项目的绩效考核体系。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应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高峰高原学科建设项目预算批复中所列项目支出,并达到承诺的预期目标。

第十七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重点用于学科人才队伍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合作、研究实验室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等,其中人员经费的比例不高于财政支持总经费的50%。人员经费中,引进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低于60%,且此部分经费额度单列,在院内各学科之间打通;在编人员补贴经费的比例不超过40%。

人才队伍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引进和培育一批高端创新人才以及结构合理、有一定规模的高水平创新团队。

科研合作、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与国际高水平大学开展双边或多边的实验室、学科共建等实质性科研合作、实质性开展高水平联合培养优秀人才等。

研究实验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经费主要用于与高峰高原学科建设相关的重要或紧缺仪器设备采购、实验条件改善、图书资料与信息服务购买等。

第十八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支出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各项支出严格按照预算范围和国家、本市有关开支标准执行。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人员补贴办法和标准按照医学院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用于仪器设备(家具)采购、实验室改善条件等,按照《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高峰高原学科建设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高峰高原专项经费不能用于基本建设项目。不得用于支付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与申报项目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和有关规定的各类支出。

第四章 项目启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规范项目启动与执行,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监管,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和上级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项目建设单位收到下达的项目建设资金计划,应按要求尽快到财务处办理和审批项目建设启动书,及时启动和推进项目建设。

(二)采购设备和办公家具必须先考虑安置条件和使用效率,设备采购后要维护好、管理好,按照上级规定及时做好大型设备共享。

(三)一旦项目建设计划批准启动,原则上不得改变建设方案、资金用途、资金额度。

第五章 决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每年度末,各学科建设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医学院的要求,做好项目的决算工作。

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财务处负责高峰高原专项经费使用情况月度报表和年度报表的编制,定期反馈医学院学科规划处,并按要求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满后,医学院高峰高原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将会同财务处、审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将对各建设项目组织开展验收、审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积极配合并接受市教委、市财政局对我院高峰高原专项经费建设项目在实施中期和项目完成后进行的绩效评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按规定建立高峰高原专项经费管理责任制,医学院审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各学科经费执行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医学院系统所有与高峰高原专项经费有关的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八条 医学院高峰高原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虚报、冒领、做假等骗取、挪用、截留地方财政资金的,除按规定追究行政、法律责任外,对已立项并下拨的款项将全部收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学院学科规划处、财务处负责解释。本办法中的相关规定若与国家或本市新制定(修订)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相矛盾,按照新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