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委员会工作条例

发布日期:2019-12-30 11:57:50   点击数:

为加强我院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促进教学管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经研究决定,成立“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教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委会”),并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教委会对我院人才培养和教学工作的中长期与整体规划负有审议和决策的职责,对学院教学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指导意见及最终决议。具体包括:

1.审议学院本科和继续教育整体规划以及办学的中长期发展计划。

2.审定本科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与培养方案;审定专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修订等工作。

3.指导建立和完善各类、各层次教学评价制度、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和教学评估指标体系,评议教学相关工作的评优、评奖、处罚等各种教学评估活动。

4.对学院本科生教育的教学管理、教学改革、师资队伍等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和指导意见,研究、推广教学改革经验。

5.审议决定学院教师申报的各类市级以上教学项目。

6.审议与处理其它教学重大事项。

第二条教学委员会的成员聘任与组织设置

1.教委会由分管教学的院、系领导及具备较高学术水平的教授组成。设主任1名,秘书1名,成员若干名。

2.教委会成员经学院院务会讨论决定,由院长聘任,任期四年。

第三条教学委员会活动制度

教委会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活动制度。定期活动为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不定期活动将根据实际教学情况开展活动。连续三次未参加教委会活动者视作自动退出教委会。

第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上海交通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二〇一四年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