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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08年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发布日期:2010-01-13 00:00:00   点击数: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08年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医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改革,加强医学院师资队伍建设,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强化激励与竞争机制,优化教师队伍结构,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化,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和上海市人事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做好岗位设置工作,各学院(部门)、医院在医学院下达的岗位职数范围内,科学合理地设置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职务岗位,逐步形成合理的高、中、初级职务结构。

第三条 实行缺额聘任,并提供不少于15%的高级职务岗位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坚持学术标准,宁缺毋滥,为学科发展留有余地,有利于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为医学院工作。

第四条 职务聘任工作强调“质量导向”、注重“工作实绩”,新聘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的学术水平和学术能力应达到目前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的中上水平,并对应聘者的职业道德、学术水平、专业技能、研究成果、社会服务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章 基本准则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医学院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应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教师及高等学校教师条件。

第六条 对政治思想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七条 教师、科学研究、实验技术岗位应聘人员学历学位、任期经历要求:

1.应聘正高级职务: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9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及以上副高级职务。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聘教授,应具有主任医师或研究员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2.应聘副高级职务:具备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及以上中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7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及以上中级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中级职务的年限。从事临床教学工作的人员应聘副教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或副研究员等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3.应聘中级职务:具备博士学位(考察3个月);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及以上初级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3年及以上初级职务;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5年及以上初级职务。

4.应聘初级职务:具备硕士学位、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考察6个月);具备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经过一年见习(试用);具备大专毕业学历并在本专业岗位满三年(只适用实验技术人员)。

5.应聘初初级职务:具备大专毕业学历,经过一年见习(试用)(只适用实验技术人员)。

6.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聘教师、科学研究岗位正高级职务,应具备博士学位(从事外语、体育类学科教学的教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人员应聘教师、科学研究岗位副高级职务,应具备硕士学位(从事外语、体育类学科教学的教师除外)。

7.应聘思政教师高级职务岗位学历学位、任期经历要求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人[2007]3号”文件。应聘思政教师中级及以下职务岗位学历学位、任期经历要求根据本条例第七条中第3、4点。

8.对在职攻读本科及以上学历者,至少在取得必备学历、学位1年及以上才能申报相应职务。

9.职务转系列:由于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职务系列者必须在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并经有关职务聘任领导小组评议,医学院聘任委员会审批。

第八条 外语要求:

1.应聘高级职务者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取得全国、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A级合格证书;受聘中级职务者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合格证书或取得全国、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B级合格证书。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免考职称外语考试:

(1)博士学位获得者;

(2)在国外工作三年以上者;

(3)高级访问学者在国外连续一年以上者;

(4)具有一年以上留学经历,并在国外留学期间取得国家认定的本科以上学历的;

(5)申报副高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6)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由单位或出版部门证明的;

(7)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翻译或教学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3.以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采取考核古汉语或医古文的方式:

(1)从事中医、中药专业和中西医结合专业的;

(2)从事图书资料专业的;

(3)195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从事档案、新闻专业的。

第九条 计算机能力要求:

1.195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技术人员,受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全国或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

2.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免考职称计算机考试。

(1)申报正高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2)转评同级职称,在前一资格取得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已达到要求的;

(3)从事计算机专业工作,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信息技术类),有个人证书的;

(4)在计算机专业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前三位发明者;

(5)取得全国计算机软件资格(水平)考试的中高级资格的;

(6)取得博士学位未满四年的;

(7)在境外取得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凭我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证明,回国未满四年的;

(8)取得计算机科学技术学科所属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的。

第十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中任职资历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度12月31日。

第三章 教师(科学研究)岗位业绩要求

第十一条 应聘教授(研究员)职务,应是其所在学科领域的学科带头人或学术骨干,并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书育人等工作中作出较大贡献;具有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提出本专业研究方向或者开拓新领域、开设新课程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有一定的知名度。且任现职以来应完成以下业绩:

1.胜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具备系统主讲一门专业课程的能力,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完成不低于36学时(临床教学人员应完成本学科课程教学时数的1/3以上,或最低不少于10学时)的教学任务(教学时数以“教学任务书”为准),且教学效果经学生和督导专家评估达到良好及以上(教学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至少完整指导过2名及以上硕士生(无硕士点学科不作此要求)。

3.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进行专业实践;具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学术报告或国外讲学的能力。

4.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列入SCI、EI全文收录4篇。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列入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累计10及以上。

卫生事业管理类学科以及护理学科: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列入SCI、SSCI全文收录2篇及在权威性期刊(见附录,下同)上发表2篇论著。

外语、体育类学科以及中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4篇论著。

5.凡属科学研究岗位或承担教学任务每学年达不到36学时的教师,在第4点所要求的发表论著基础上再增加1篇被SCI全文收录的论著。

6.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攻关项目、973子课题等科研项目1项及市级科研项目1项。

外语、体育类学科以及护理学科:以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项。

7.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国家级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等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可作为承担市级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应聘副教授(副研究员)职务,应是本学科教学、科研骨干,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改革、教书育人等工作中作出一定贡献;具有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有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并作学术交流的能力。且任现职以来应完成以下业绩:

1.胜任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应承担一定量的本科教学任务。每学年至少完成本学科一门课程教学时数(临床教学人员应完成本学科课程教学时数的1/3以上,或最低不少于10学时),(教学时数以“教学任务书”为准),且教学效果经学生和督导专家评估在良好及以上(教学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指导过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或协助指导过研究生。

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列入SCI、EI全文收录1篇及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所列刊物上发表2篇论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列入SCI全文收录影响因子累计3及以上。

卫生事业管理类学科以及中医、护理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权威性期刊上发表1篇论著及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所列刊物上发表2篇论著。

外语、体育类学科: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目录》、《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最新版)所列刊物上发表3篇论著。

4.凡属科学研究岗位或承担教学任务达不到每学年36学时的教师,在第3点所要求的发表论著基础上再增加1篇第一作者论著。

5.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承担国家自然基金或国家攻关项目、973子课题等科研项目1项。

卫生事业管理类学科: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外语、体育类学科以及护理学科:作为项目第一负责人获得市级(含市教委、市卫生局)及以上科研项目1项。

6.国家级教学团队、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双语示范课程、国家级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等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可作为承担市级科研项目。

第十三条 应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要求由各学院(部门)、医院自行拟定,报医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四章 思政教师岗位业绩要求

第十四条 应聘思政教师高级职务岗位业绩要求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人[2007]3号”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应聘思政讲师职务者,具有较系统的政治理论基础,了解学生思想动态,具有一定的学生思政工作研究的能力,能深入细致地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具备至少一门思政类课程的教学经历,并以第一作者身份公开发表与学生思政工作相关的论文。

第十六条 应聘思政助教职务者,政治观点明确,立场坚定,是非界限清楚,作风正派、品行端正,热爱学生工作。

第五章 实验技术岗位业绩要求

第十七条 应聘高级实验师职务者,应熟练掌握本专业相关技术和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且任现职以来应完成以下业绩:

1.能胜任本科生和研究生课程的实验教学,主讲本专业实验课程。教学效果好,教学考核良好以上。以科研为主的应聘人员以能胜任本学科日常科研实验工作为主,实行目标考核。

2.能阅读外语文献,具有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正式立项科研课题的实验研究或开放实验室的协作课题,能独立出具实验研究报告的能力,能对科研课题组成员包括研究生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具有作为主要成员发表论文的能力。

3.能主持和组织本专业的实验室日常工作;能引用和建立本专业和相关专业实验研究的新技术、新方法,并能在工作实践中熟练应用。

第十八条 应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业绩要求由各学院(部门)自行拟定,报医学院人事处备案。

第六章 聘任组织和聘任程序

第十九条 聘任组织

1. 医学院成立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负责全院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委会由医学院主要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专家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3人,医学院院长任主任。

2.医学院教授会,对学院(部门)、医院推荐上报的正高级岗位人选进行评议。

3.学院(部门)、医院成立由党政领导、专家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师职务和其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小组,负责本学院(部门)医院中、初级的聘任工作,确定向医学院推荐高级职务聘任岗位人选。

4. 受医学院委托,各学院(部门)、医院组建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评议组,分别负责对应聘人员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技术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并提出推荐意见。

5. 有关考察、评议组的组建参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沪教委人(2002)46号”文件规定。

第二十条 聘任程序

1. 学院(部门)、医院向院内外公布各二级学科岗位情况(含岗位名称、数额等)及岗位职责和聘任条件等。

2. 应聘人员向学院(部门)、医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报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3. 学院(部门)、医院思想品德、教育教学考察组和学术评议组,对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和学术、技术能力与工作实绩进行考评并提出推荐意见,报医学院审批。

4.学院(部门)、医院聘任小组按岗位数及聘任条件,对应聘高级职务岗位人选进行综合评议并提出推荐名单。

5. 医学院教授会,对学院(部门)、医院推荐上报的正高级岗位人选进行评议,评议通过者进入医学院审批程序。

6. 医学院聘任委员会审查后确定拟聘高级职务人员。

7. 正式公布由医学院院长聘任的高级职务名单,签定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七章 聘期及聘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聘期一般为三年,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聘期结束视考核结果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二条 聘期考核,参照具体岗位职责进行。聘期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任期满考核。年度考核按现行考核办法执行,聘任期满考核作为续聘或聘任高一级职务的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从海外引进的人才,若因客观原因,不符合个别条件,但其学术水平突出,可进入程序。

第二十四条 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工作成绩突出,为医学院的发展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员,或医学院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优秀人才和紧缺人才,经医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综合考察后可直接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上述基本准则和岗位业绩是申报聘任职务的基本要求,在聘任中,将综合考虑应聘者在任现职务以来所出版的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授权以及各类医疗、教学、科研成果奖等。

第二十六条 对各附属单位中,年龄在60岁以上被国务院正式批准延长退休期的人员,其聘任不占本单位的高级职务额度。至当年度年底年龄在60岁以上的人员原则上不接受申报。临床教学人员的业绩要求统计时间为至当年度年底近五年。

第二十七条 图书资料、工程技术、兼职高教研究及其他系列的学历学位、任期经历要求按“沪二医大校人[2003]27号”文件规定要求执行,业绩要求按国家和本市有的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除实行全国、市统一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制度的各系列外),需提供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专业学术论文1篇及以上(毕业答辩论文除外,全文一般不少于1200字)。刊物必须有ISSN、ISBN或CN刊号。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未通过聘任者,在本年度无新的业绩,不接受申报;连续二次应聘不上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者,应停止一年申请;三次应聘不上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者,原则上不再受理申请。

第三十条 各学院(部门)、医院结合本单位医疗、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及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可制定实施细则。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在人事处。

关于2008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工作安排的通知

经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研究决定,2008年度医学院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于2008年9月开始,现将具体安排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聘任工作依据

2008年度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依据:《关于印发<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2008年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例>的通知》(沪交医人[2008]19号)。

二、高级职务申报材料要求

1.《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申报表》一式二份

2.思想品德考核表、教育教学考核表

3.申报材料在本部门(科室)宣读表

4. 送审材料二套含①《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表(教师系列)》二份②学术水平与技术能力评议登记表二份 ③主送论文复印件二份(封面、目录、封底)

5. 高校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6.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聘书或任职文件复印件

7. 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8. 英语六级证书或职称外文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9. 职称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

10.研究课题立项,教学、科研成果,教材,论文、专著等材料复印件

备注: 1、院(系)思想品德考核意见、教育教学考核意见、学术、技术评议组意见、聘任小组意见请填入聘任申报表;2、复印件需加盖院系审核章;3、材料5-10项请按顺序装订成册;4、相关表格可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处网(http://rlzy.shsmu.edu.cn/)下载,请按要求正反面打印。

三、时间安排

9月上旬 医学院发文布置工作

9月至10月上旬 各院(部门)开展聘任工作,包括各类考核

10月10日前 各院(部门)上报送审材料

10月15日至11月 医学院审核,校外同行专家评议

11月中旬 各院(部门)召开学术评议、聘任小组会议,并上报拟聘高级职务人选

12月上旬 医学院教授会评议

12月中旬 医学院聘任委员会聘任

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包括材料要求、时间安排)由各学院参照高级职务自定。

四、收费标准

高级职务评议费用每人800元,中、初级职务评议费用每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