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文化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校园文化 > 正文

“医法同行 就业无忧”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专题讲座顺利举行

发布日期:2021-12-10 17:26:37   点击数:

12月7日晚,由交大医学院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医法同行,就业无忧”大学生就业权益保障专题讲座在医学院西2教学楼603教室举行,交大凯原法学院团委书记谢焕老师及其指导的交大法律援助中心受邀主讲,讲座由学指委就业办陈莉老师主持。

讲座伊始,陈莉老师介绍了本次讲座开展的背景与目的。为了提高毕业生的就业风险意识,维护毕业生的劳动权益,关于毕业生们普遍关心的“三方协议”的签订、劳动权益的保障等问题,邀请到交大法律援助中心为毕业生开展劳动法普法宣讲,解答学生们的疑问,为毕业生顺利就业保驾护航。谢焕老师表示同学们即将走入社会面临职场的考验,作为一名合格的毕业生,必须深入了解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了解社会中真实存在的各种可能隐藏的求职陷阱,才能立于不败之地。希望本次讲座能够为医学院毕业生在面临就业问题时提供一些帮助,最后祝愿同学们求职顺利。

随后,来自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学院研究生梅素瑶同学深入浅出,通过真实案例的分享就当下医学院同学们普遍反映的“三方协议”的签订、“三方协议”的效力等问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向同学们普及了“三方协议”的相关法律知识。梅素瑶提醒同学们注意,“三方协议”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在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相关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其与同学们正式入职时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相同,二者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合同内容以及争议解决依据等方面均存在差异。为帮助同学们更加准确、深入地了解“三方协议”的性质,梅素瑶结合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向同学们解释了法院一般将“三方协议”认定为民事合同,是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的,进而提醒大家在与意向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协议书上的具体内容。

接着,梁爽同学向大家介绍了劳动合同中“试用期”相关内容。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互相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体现双方的双向选择。他提到,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在试用期期限方面,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梁爽重点为大家介绍了女性职场权益的特殊保护。法律相关文件强调:女性享有和男性平等的就业权利;女性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性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多的女性投身职场,脱离了传统“男主外女主内”的社会性别分工。职场女性作为社会运行中的重要角色,其权益保障一直备受关注。但在传统性别主流文化的影响下,女性成为了职场性骚扰的主要对象。梁爽提到,来自上级、同事或客户的性骚扰都属于职场性骚扰。对此大部分受害者都会选择忍受,继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近年来,遭遇职场性骚扰的女性自我保护意识开始觉醒,并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抗争。他对此提出建议,第一,在试探性行为发生时,女性对侵害人应达到较大警示效果;第二,若进一步发展,可通过录音、录像、寻找证人等固定证据,方便下一步维权。

在讲座最后的提问环节,大家反响热烈,积极踊跃地提出“录用通知书里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应”“性骚扰行为若无法取证该如何维权”“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在什么情况下适用”等问题。法律援助中心的同学们对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同学们表示受益匪浅。由学指委主办的“医路•启航——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服务季”活动已接近尾声,其内容与往年相比更为丰富精彩,旨在帮助毕业生们充分了解目前就业的形式,摆正心态,顺利步入职场人生新阶段,谱写精彩奋斗的人生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