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党校建设,推进党校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以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干部教育培训规划(2010年-2020年)》的具体要求和医学院党校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校是在医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全院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及培训的重要部门,是党员干部加强党性锻炼的熔炉,也是学习、研究和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的重要阵地。

第三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党的意识、创新意识、勤俭意识和纪律意识,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以提高干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性修养和政治理论素质为中心,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夯实理论基础,拓展世界眼光,培养战略意识,增强党性修养,提升法治观念,坚定党员队伍的理想信念,保持党员队伍的优良作风,增强党员队伍的活力。

第四条  党校工作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作风,根据新时期世情、国情、党情的新特点,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开展调查研究和理论研究工作,为医学院中心工作服务;要及时了解、追踪、掌握和研究培训对象的实际需求,增强党校教学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提高教学质量和有效指导分党校工作服务。

第五条  党校工作要充分发挥建设学习型政党的积极推动作用,发扬我们党勤于学习、善于学习的优良传统;要努力创新教学方式,在继承授课、自学、讨论和社会实践相结合的传统教学方式的基础上,积极推行模块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方法,充分调动教员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做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帮助学员树立起终身学习的理念,培养起有效学习的能力,引导学员及时掌握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理论成果,使其具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章   

第六条  医学院党委全面领导医学院党校工作,医学院党校具体负责日常校务工作。医学院党校的基本职能包括:拟定并组织实施经医学院党委批准的各班次培训教学计划;指导各附属单位和二级学院分党校的建设工作,定期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与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学员的考核工作,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和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围绕医学院中心工作开展理论与实证研究,为学校发展建设提供政策咨询与建议;定期组织专题理论研讨,主动开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的理论宣传;根据教学计划要求和医学院党校教学实际建立与完善师资队伍;组织编写教材或教学资料;做好各班次培训教学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教学是党校的中心工作,党校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教学工作进行,为完成教学任务和提高教学质量服务。医学院党校教学计划的制定要围绕医学院党委的中心任务和确定的培训目标展开,要在调查、分析学员认识水平、思想状况和知识结构的基础上,制定计划和大纲,做到理论联系实际,重点明确,方法恰当,体现教学的针对性、实效性和科学性。具体要求是:年度、学期、班次的培训计划均要研究论证;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内容、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

第三章   

第八条  要建立健全医学院党政负责同志到党校讲课、作报告和同学员座谈的制度。鼓励处级以上干部根据形势的需要,联系自己的工作,到党校开设专题讲座。

第九条  备课制度:

(一)教师根据教学计划和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及时更新教案,并在个人备课的基础上,由教师和有关部门领导共同备课。

(二)教师要了解学员的实际认识水平和思想状况,找准教学的重点、难点和热点。

(三)授课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突出重点,因人施教,既讲究科学性又讲究针对性。根据培训的时间长短不同、学员层次水平不同、特点不同确定讲授要点和相应的讲授方式。

(四)经常听取学员对讲课的意见,不断提升教学质量。

第十条  党校是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学习的场所,以增强党性修养和提高政治觉悟为目标,必须坚持严谨的学风和校风,坚持严格的考勤制度:

(一)每个学员必须参加考勤。

(二)建立点名册,上课、讨论、集体活动都要签到或点名。部分考勤情况应按规定予以公布。

(三)缺课五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期培训的考试、考核(含学习小结)。如果学员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党校批准,方可补课、补考。

(四)在党校学习一般不准请假,若遇特殊情况,须按党校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五)考勤由各班次班主任负责。

(六)考勤情况记录在学员培训登记表上。

第十一条  考试(考核)制度:

(一)学员要根据教学计划参加考试或撰写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考试(考核)成绩归入党校培训档案。

(二)成绩好者予以表扬、嘉奖,不合格者要求补课、补考或重写小结、调查报告、文章。

(三)优秀的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进行大会交流并推荐发表。

(四)学员考核情况将作为干部任职、晋升和发展党员的重要依据反馈至有关部门,并建立相关档案。

第十二条  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一)档案资料由党校专人负责。

(二)档案包括:来文、有关规章、决议、决定、总结、计划、报告等文件,教学大纲、有关教案、研究文章及研讨活动记录,学员登记册、学习成绩,奖惩、试卷、优秀学习小结、调查报告、文章等。

(三)资料包括:经典原著、教材和各类相关参考资料(含音像资料),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教学资料库。

(四)档案、资料实行规范化管理,分类立卷归档,做到及时、准确、清楚、便捷。

(五)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如需外借须经批准,并办理借阅手续。

(六)充分运用档案、资料进行教学研究。

(七)管理情况每半年自查一次。

第十三条  加强党校教材建设。由党校负责主持并组织协调有关教学科研力量,统一编写党校主要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材。党校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对象学员的特点,从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增强党性、学习理论、增长知识、提高素质的实际需要出发,编写以党的理论、知识、基本路线和基本经验为主要内容的培训教材,逐步形成统一的、分层次的党校教材体系,供党校各类学员使用。

第四章   

第十四条  学员守则:

(一)学员进入党校学习要有加强党性锤炼的强烈意识,不论进校者属何职别、职称都要按普通学员的身份处处严格要求自己。

(二)在弄懂马克思主义基本原则理、观点、方法并运用这些原理、方法分析和解决问题上下功夫。

(三)上课专心听讲,做好笔记,认真完成作业。参加讨论,积极发言,勤于思考,敞开思想,既透彻领会精神,又敢于和善于提出和探讨问题。

(四)文明礼貌,尊重教师,友爱学友,相互帮助。

(五)维护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

(六)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第十五条  教师守则:

(一)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遵守党校条例。

(二)坚持党校姓党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针。

(三)积极参加教学研究,有探索、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问题的能力,能够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

(四)不断充实党校教学所需要的理论、知识,不断了解、掌握学员的思想实际情况。

(五)虚心向群众学习,向学员学习,教学相长,学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做端正党风的模范。

第五章  经费设施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党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随着学校预算经费的增长而逐步增加,确保各项工作得以有效开展。在严格贯彻勤俭办校方针的基础上,如遇确需适当增加相应经费的情况时,可另行申请专项经费。党校经费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讲课费、参观、调研、考察活动费、奖励费、教材、讲义费等。

第十七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设施的建设,要确保党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教学场地和相应教学设备。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各附属单位党委、二级学院党委、机关党委等要根据医学院党委关于党校建设的有关要求建立分党校,并成立必要的组织机构,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医学院党校的指导,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本条例由医学院党委授权医学院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