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上海高校党的建设,进一步规范发展党员工作,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有关文件精神,在试行1994年下发的《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结合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实际,特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工作和育人的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接班人和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着眼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必须遵守“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坚持“入党自愿,个别吸收”、“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大致均衡、适度增长”的原则,正确把握培养和发展、数量和质量、组织入党和思想入党等辨证关系,确保新党员质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和“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工作思路,坚持把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两课”教师和教学、科研、医疗等一线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作为重点发展对象,把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和预备党员教育管理作为重要工作环节,发展党员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生活、党建咨询、短期军训、个别谈心和党章学习小组等活动,向大学生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启发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党组织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  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习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凡申请入党的人,应当向党组织递交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在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可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联系人,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八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党员政治辅导员或党员学生担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支部负责人、党员专家教授担任联系人。联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工作。
     第九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举办业余党校。业余党校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业余党校主要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组部编写的《入党教材》为主。
     第十条  党组织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经常性的考察。通过对工作、学习、班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情况了解,全面考察入党积极分子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要求入党积极分子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思想,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作一次写实性的考察,院(系)党组织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每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进行分析,及时提出是否列为发展对象,是否继续培养考察的意见。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审核和培训

     第十一条  确定共青团为党的发展对象,一般应当经过团组织的推荐。党组织应指导和帮助共青团开展“推荐优秀团员青年作党的发展对象”(简称“推优”)工作。党组织应把申请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定期向团组织通报,然后由团组织按规定程序进行“推优”。
     “推优”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支部召开团员会议,介绍申请入党的团员青年表现情况,经团员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后,提出推荐对象,报院(系)团组织审核。
     (二) 在院(系)团组织认真考察和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确定推荐名单,填写《上海高校共青团“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校团委和同级党组织审定。
     (三) 党组织应及时讨论和审定团组织“推优”对象,并将党组织的意见及时反馈给团组织,同时,进一步做好培养教育工作。
     在共青团“推优”期间,院(系)党组织可采取“公开答辩”等方式进行综合考察。
     第十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左右的培养教育、组织考察,各方面表现突出,在听取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党支部讨论同意,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获得省(部)级先进模范称号的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时,不受培养教育时间的限定。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下一年度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制定年度发展党员计划,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党支部在逐个分析发展对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并报院(系)党组织初审。
     (二) 院(系)党委(总支)负责对各党支部《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和《上海高校年度计划发展对象登记表》进行初审,并经汇总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各院系上报的年度计划发展对象进行汇总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的原则,并综合考虑发展对象的结构与成熟度加以调控。
     (四) 在上下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由学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本校《年度计划发展党员工作报告》,负责填写《年度计划发展对象情况表》(参见《党内统计年报表》第三十三表),并报市教育党委和市委组织部的职能部门审批。
     (五) 年度发展计划经审批同意后,由学校党委组织部实施。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入党培训主要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国共产党章程》,重点抓好理想信念、党的宗旨和党的纪律教育,进一步端正入党动机,加强党性锻炼。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四十个学时。培训结束应进行考核。没有通过入党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不予吸收入党。
     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校研究制定入党培训大纲,针对不同的对象,提出培训计划,认真组织落实。
     第十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以下简称“政审”)。政审应当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政审的内容一般包括:本人的历史情况;对党的理论、路线、纲领和章程的认识水平和政治态度;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立场、观点和实际表现;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审的方式一般采取:查阅档案;要求写好《自传》;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进行必要的外调等。
     第十六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前,由院(系)党组织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公示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和程序:
     (一) 公布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申请入党时间;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时间;列为发展对象时间;拟吸收入党时间。公布公示的联系电话、接待方式和公示期限。
     (二) 院(系)党组织针对群众在公示期间反映的有关问题,指定专人开展调查核实,并负责填写《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公示来访(电、函)情况登记表》。
     (三) 发展对象在公示的基础上,由院(系)党组织形成综合政审材料,并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十七条  党支部在为发展对象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原则上应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预审,填写《上海高校发展党员综合政审材料登记表》。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审核基层党组织报送的发展对象综合政审材料;开展必要的访谈、调查和阅档工作;党委组织员或组织部长签发预审意见。必要时,可提交党委组织部部务会议集体讨论并签发预审意见。
     第十八条  对于计划外招收的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当主动关心,在培养、教育、考察工作上坚持同样的标准和要求;符合条件者,同样可列入发展对象。这部分学生在正式履行入党手续前,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主动征求有关地区(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党委组织部预审同意,由党支部为其履行入党手续。其内容包括:本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上级党组织批准;经过预备期考察。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负责培养的联系人担任。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思想品质、政治觉悟、成长经历、入党动机、工作学习表现及其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并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和党的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党员的义务和权利;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填写自己的意见,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情况;当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负责对其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支部在下发《入党志愿书》的同时,应找入党对象谈话,同时将填写《入党志愿书》的目的、意义和要求作详细的说明,进一步开展党的基本知识和对党忠诚的教育。关于填写《入党志愿书》的具体要求,按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要对入党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培养考察材料及其有关情况进行审查,经集体讨论,符合党员条件、且手续完备的,可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保证出席会议的党员符合规定人数。个别因故不能出席、但事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按有效票数统计在内。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发展对象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其他问题。
     (二) 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入党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 支委会要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入党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 与会党员要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 支部大会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即可作出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决议。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入党对象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支部大会讨论入党对象时,一般一次不要超过四名。
     第二十四条  接受预备党员应由党委审批。党委审批党员,应听取专人介绍入党对象的情况,做到集体讨论研究,逐个讨论、表决。不能以传阅的方式代替党委集体讨论和表决。
     高校内设学院党委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内设学院党委的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院党委公章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公章。
     院(系)党总支经学校党委授权,可以审批党员。经授权的党总支审批意见,应签署在《入党志愿书》中“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然后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加盖“授权章”,并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授予党总支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含义:一是授予接收预备党员的审批权;二是授予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权。学校党委在授予审批权之前,应加强调研,严格把关,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落实有关工作任务。
     学校党委组织部对具有发展党员审批权的党总支应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党委或具有审批权的党总支在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领导班子成员或党委组织员同入党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考察了解,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同时,对《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作进一步审查;必要时,谈话人应深入基层单位,就有关问题作专题调查,然后将谈话和调查的结果,以及对入党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
     第二十七条  党委或者被授予审批权的党总支对报批的预备党员,应当及时审批。经审批同意,预备党员的预备期自支部大会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若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当进行复议,再报党委审批。经复议并审批通过的预备党员,预备期自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为确保发展党员的质量,在通常情况下,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毕业离校或工作变动前三个月,一般不再履行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发展对象经党委审批成为预备党员后,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及时分别与预备党员本人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党组织要像抓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那样,抓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要像把好发展关那样,把好预备党员转正关。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适时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组织开展“合格共产党员”教育培训;半年开展一次考察;组织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预备党员工作变动或毕业离校前,应做好组织鉴定。
     第三十条  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每半年递交一份书面小结;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转正申请书》的内容应包括:本人在预备期间的政治思想、工作学习和履行党员义务等情况,向党组织提交转正申请,本人今后的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预备期。延长预备期的决议只能作出一次,延长预备期的期限为半年或一年。通过延长预备期的考察,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预备党员预备期未满,犯有严重错误或违法违纪,经逐级审核和党委批准,在预备期间即可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在作出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前,一般应形成书面材料,报送院(系)党委(党总支)和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大会作出决议。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 预备党员本人递交《转正申请书》;
     (二) 党支部在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 支部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 支部大会讨论,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 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 党小组或者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 支委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 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 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 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 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 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党委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及时审批。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讨论审批时间,但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超过三个月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进行复议,并再次报党委审批;超过半年未予审批的,原报批党支部应对转正对象重新办理转正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审批同意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其转正的时间从支部大会通过他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超过三个月审批的,应从支部大会复议并通过他转正之日算起;超过半年审批的,应从党支部为其重新办理转正手续之日算起。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的结果应及时通知下级党组织,所在党总支和党支部负责人应分别与被批准转正的党员本人谈话,进行勉励,提出要求。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党组织应负责对其作出组织鉴定,并将组织鉴定随同入党材料一并转往调入单位党组织。组织鉴定主要反映以下内容:政治觉悟、思想素质和发挥党员作用情况;学习、工作表现和群众基础;组织纪律观念和为人民服务精神。
     第三十八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院(系)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负责填写《上海高校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并将登记表随同其他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上海高校毕业生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材料袋》,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要切实加强对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规划,经常检查督促基层党组织的发展党员工作。党委组织部要加强政策指导,认真研究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并根据党委和上级组织部门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狠抓落实。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委应根据师生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具体负责发展党员工作。要重视对党委组织员的选拔、培养,加强专、兼职组织员的思想政治建设,保证组织员专职专用,认真履行职责。
     专职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和职级待遇,按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执行。学校党委任免专职组织员一般应上报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备案。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应当加强对有关干部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杜绝违反党章和各项制度规定吸收党员的行为,防止和纠正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对于违法违纪行为,应予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四十三条  对于采取不正当手段弄虚作假、伪造手续或严重违反党章和有关规定入党的,其预备党员资格不予承认。受理此类案例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由院(系)党组织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初审。
     (二) 经初审同意,由所在党支部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形成决议,逐级报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复审。
     (三) 经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复审,并征得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同意,由学校党委正式作出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的决定。
     (四) 有关处理决定抄送市教育党委组织处和市委组织部组织处备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的中央部属高校、上海市属高校和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上海其他高校和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中共上海市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处负责解释。

 

                                                  二○○三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