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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例行党务公开制度
2011-11-17浏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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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务公开原则。党务公开工作要坚持发扬民主,广泛参与,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坚持先党内后党外,循序渐进,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依照规定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外,都应向党员公开;党务公开应与校务公开、政务公开等有机结合,协调运转;不断完善,制度保障,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三条  党委各职能部门(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务公开目录规定的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限,更新信息,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要对公开的信息负责,重要内容应征得分管领导的审核。
    第四条  有关党内事务暂时不宜公开或不能公开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没有文件规定的要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目录如需变更、撤销或终止,必须由制定党务公开目录的党组织批准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第六条  党务公开的时限。要准确把握,确保信息公开的实效。“即时”公开的信息,要在信息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时限为1—3个月,“定期”公开的信息,要在信息发生后1周内公开,公开时限为3—6个月;“年度”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发生后10天内公开,公开时限为1年。“长期”公开的信息,在信息发生后半个月内公开。
    第七条  党员按规定可向发布党务公开信息的责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进一步了解党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责任部门在收到申请书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详见《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依申请党务公开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一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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