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会章程
2011-11-17浏览(来源:
撰稿:
 摄影:

(2010年5月23日第三次学生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院学生会)是由全院在籍全日制本科生组成的群众性组织,接受医学院党委的领导、院团委和校学联的工作指导。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与教育方针,带领全院广大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贯彻执行党的新时期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同学投身改革开放实践,刻苦学习专业知识,成为热爱祖国、德智体全面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
    (二)在同学与学校、学院各部门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同时,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利;
    (三)加强同校学联的联系,发展兄弟院校之间的横向联系,指导并协助各分院学生会、团学联开展工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树立正直、实干的学生干部形象;
    (四)引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加强各年级之间、专业之间的凝聚力,创造良好的学习氛围和生活环境。
第三条  组织机构:
     院学生会设主席一名,执行主席一名,执行副主席两名;下设秘书处、维权调研中心、对外联络中心、人力资源中心、文体艺术中心、媒体设计中心、学术中心、志愿者指导中心和社团管理中心等九个部门,各部门各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
第四条  各分院学生会、团学联是院学生会的基层组织,有配合院学生会工作的责任。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会员的资格:凡具有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籍的本科生,承认本会章程的均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院学生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通过学生代表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
    (二) 会员对院学生会工作享有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三) 会员对学院工作享有提出学生提案的权利。
    (四) 会员享有选举与被选举为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的权利。
    (五) 会员有在行使权力时不得损害本会以及其他会员的利益的义务。
    (六) 会员有遵守国家宪法与其他法律法规,遵守院规院纪,维护本会声誉、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七) 会员有积极参加院学生会各项活动的义务。

第三章  院学生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院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举行一次。院学代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八条  院学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上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 选举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
    (三) 修改院学生会章程。
    (四) 讨论、决定应当由院学代会议决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院学代会代表产生办法:院学代会的代表以民主的方式从各分院学生中产生,具体名额分配及列席名额由应届院学代会筹委会公布。
第十条  院学代会议案表决办法:院学代会表决议案(不含修改章程的议案)以学代会与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为通过。
第十一条 院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院学生会章程的修改需由院学生会主席团提出议案或由十分之一以上学生代表联名提案,并经主席团审核同意,以院学代会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赞成为通过。
第十二条 院学代会的筹备:本次学代会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学生会负责。

 

第四章  院学生会主席团

第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对院学代会负责。主席团行使职权的具体方式是召开主席团会议。
第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各分院学生会、团学联代表各一人以委员身份组成,各位委员原则上应当是各分院学生会、团学联主席。同时院学生会主席、执行主席和执行副主席亦以委员身份参与主席团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工作由院学生会主席负责主持开展。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秘书长由主席团聘请医学院团委相关委员担任,直接指导院学生会的具体工作,同时可对外代表院学生会。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执行主席在秘书长的指导下主持院学生会日常工作的开展,有关院学生会的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当经过秘书长、主席和执行主席的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提交院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院学生会主席负责召集主持,特殊情况下由执行主席召集主持,有特殊情况或重要事项的可以临时召集。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主要商讨院学生会重大问题,讨论、制定院学生会的阶段工作计划,并对以下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一)召集院学生会代表。
    (二)召开院学生会办公室年度工作会议,听取执行主席对院学生会上一年工作的总结和下一年工作思路的说明。
    (三)聘请和解聘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推选、表决产生院学生会执行主席。
    (五)任命院学生会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对院学生会的阶段性工作及需要全院参与的重点活动进行商讨、协调、部署。对重要活动可直接委派其委员指导、主持工作。
    (七)听取各分院学生会、团学联的工作报告。
    (八)决议院学生会成员有关奖惩事项。
    (九)决议院学生会部门的改建增补。
第二十条 如遇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委员参与表决,表决方属有效;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参与表决的委员同意后,表决方能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院学代会审议通过、并经院党委批准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院学代会。院学代会闭会期间解释权属于院学生会主席团。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