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6日青联二届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青年联谊会是在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领导下的优秀青年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 本会全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青年联谊会,简称“医学院青联”。
第三条 本会以服务三个文明建设、服务青年成长成才为基本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鼓励青年学习、实践和贯彻科学发展观;引导青年投身学校的建设,依靠现代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学校的发展贡献力量;关心青年的工作、学习、生活情况,维护青年的合法权益;积极为青年的健康成长、奋发成才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服务;组织各类青年联谊活动,开展同海外、兄弟省市、兄弟高校等青年团体的交流与联系,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
第二章 委 员
第五条 本会实行委员制,各附属单位为会员单位,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条 凡在我校工作的个人,赞成本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自愿加入本会,由我校各附属单位党组织推荐,经本会理事会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方可当选为本会委员。
第七条 委员的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
二、 能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反映相关领域青年的意愿和要求,在青联中认真履行有关权利和义务;
三、 具备较高的学历、学位和业务职称,或在相关领域中具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取得突出成绩,具有一定的专长,有一定代表性的优秀青年;
四、 每届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为四十周岁以下,如因工作需要,委员出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五、 每届委员任期二年;
六、 如无特殊情况,在一年内不能正常参加本会活动或工作的委员,作自然卸免,由青联秘书处备案,并通知本人和单位;
七、 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其职务的,经理事会通过,保留委员资格,免去理事资格。
八、 青联定期增补新委员。
第八条 委员的权利
一、 委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委员有对本会的决议、工作规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 委员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
四、 委员有退会的权利,但退会前应向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
第九条 委员的义务
一、 委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 委员有了解和反映周围青年情况、意愿和要求的义务;
三、 委员有积极发挥所学专业技术知识的义务;
四、 委员有定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委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会务。
第十二条 本会理事会经民主协商由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同是理事会的会长、副会长,由全体委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本会全体大会的职权
一、 听取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
二、 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
三、 修改本会章程;
四、 选举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成员;
五、 决定认为有必要处理的其它重要事务。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的职权
一、 召集并主持全体委员大会;
二、 委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会务;
三、 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任务,聘任秘书长,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四、 审批本会接纳、增补的委员;
五、 行使全体委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医学院团委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设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聘任。秘书处协助会长、副会长处理会务,贯彻落实工作任务,组织和协调开展活动,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会根据活动需要,可以成立若干个活动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的活动。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个人委员的会费、行政拨款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 本会积极开拓自筹经费的途径。
第二十条 本会委员每年交纳一定金额的会费,金额数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会接受社会团体、个人捐款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