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2011-11-16浏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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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妇女工作,更好地发挥各单位妇女委员会的作用,根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结合交大医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性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妇女委员会,是在院党委领导下为争取妇女进一步解放而联合起来的社会群众团体,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努力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
二、职责
1、团结、教育、引导女教职医护员工和女大学生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提高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积极参与学校医、教、研、管理等各领域的改革,为医学院的稳定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2、积极开展争创“三八”红旗手、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和“模范佳侣”等活动,做好女先进的推荐、评选与表彰工作,并把“争创”活动与提高妇女素质,促进女性成才相结合,大力宣传体现时代精神、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先进女性典型。
3、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好事。及时反映女教职医护员工的需求,积极宣传有关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经常关心和慰问生活困难和女性疾病的女教职工,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妇科疾病的普查和计划生育工作。
    4、开展女教授、女干部、女教师、女医师、女护士、女大学生等各种层次的联谊活动,发挥资源共享的作用,积极地为社区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妇女和归侨、侨眷、台胞、台属中的妇女工作。
5、根据女教职医护员工工作、生活、学习等不同需求,积极组织开展适合女性特点、符合女性需求的文娱、保健、美容等活动,引导她们养成文明、科学、和谐的生活方式,促进身心健康。
6、宣传贯彻上级妇代会精神,积极完成上级妇联组织布置的有关工作。
三、组织
1、上海交通大学医医学院妇委会与医学院工会女职工工作委员会实行合署办公。各基层妇委会的专职负责人与工会分管女工工作的负责人可以互兼。在妇委会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宣传、组织、维权、服务等工作。
2、妇委会委员若干人,由本单位妇女群众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可按下列比例确定:妇女人数一千人以下按10:1产生,一千人以上按20:1产生。
3、妇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主任、副主任中应确定一人负责日常工作。妇委会委员在任职期间,若有变动,可以补选。
四、干部
1、妇委会委员以兼职为主,专兼结合,妇女人数在五百人左右的单位,配备专职干部一名,一千人以上的可配备专职干部两名。妇委会的工作任务应列入干部岗位职责,兼职干部从事妇女工作的时间要保证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工作时间。
2、妇委会主任(含常务副主任)应由本单位热心妇女工作,在妇女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的同志担任。按上海市委组织部(86)17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当同级党委所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兼职主任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3、各级妇委会要成为培养和输送女干部的重要基地,同时吸收优秀的妇女人才到各级妇委会工作。
五、工作制度
1、 每季度一次主任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妇女工作重大事项。
2、 每年一次妇委会委员学习制度。
3、每年一次向党委汇报妇女工作,并向上级党委反映情况,每年要通过一定形式向本单位妇女汇报工作情况,听取妇女的意见和建议。
4、妇委会要建立、健全工作规范和工作档案、会议记录、文书档案等制度。
六、经费
1、妇委会活动经费由所在单位行政拨款给予解决,可采取一年预算或日常活动经费与专题活动申请相结合等形式。
2、 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因地制宜地开展各种有偿服务,兴办为妇女儿
童服务的经济实体,多渠道扩大活动经费来源,用于开展妇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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