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党委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
2011-11-18浏览(来源:
撰稿:
 摄影: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根据上海市委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实施“三重一大”制度的若干意见(试行)》(沪委办发【2007】22号)的精神,结合医学院实际,现就医学院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具体内容范围
医学院党委常委会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具体内容主要包括:
1、研究并决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研究并决定医学院内涉及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如医学院的发展定位、目标及重要举措;二级学院的设立、撤消、合并;学科建设和专业设置调整;国内外合作办学;医学院内部重大改革;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原则;医学院的稳定工作等。
3、研究并决定医学院党委管理的处级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向上级推荐局级后备干部;处级后备干部的人选;干部交流、轮岗和挂职;向国家和上海市推荐优秀干部、优秀教师名单;医学院内处级干部的奖惩。
4、研究并决定医学院范围内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举措、制度;推荐杰出的学科带头人、科研人员申报“长江教授”、“973首席科学家”、“两院院士”和上海市优秀学科带头人等;引进国外著名高校的杰出人才等“党管人才”方面的重大工作。
5、研究并决定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如医学院内分配原则、职工福利、教职工的职称评、聘和考核制度等。
6、研究并决定医学院年度财务预算编制和预算内、预算外大额度资金的使用。除上级有文件规定的教学、科研经费和基建、大型设备购置按文件规定安排外,凡50万金额的资金使用,预算调整(变更用途)、追加预算和非年度预算项目申报审批10万金额的都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决策。
7、研究并决定医学院投资公司的重大投资、产权重大变更和院办企业改制等重大事项。
8、研究并决定医学院党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决策的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党委常委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书面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要逐步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从而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决策结果的公正、合理、可操作。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过程一般应包括以下三个阶段:
1、决策前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分管领导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深入广泛的调查研究、收集数据,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分析整理后形成需决策议题的书面材料。如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严格按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文件规定的程序操作,在广泛听取意见后(包括纪检组织意见)形成候选人材料。又如涉及广大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人事、财务等职能部门要会同工会组织,充分利用职代会、工会组织等平台,广泛听取不同层次教职员工的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和委托社会机构代理评估。年度财务预算,需要在上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部门对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后才能编制。
需要集体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提出,已形成决策议题的书面材料在会议召开前送达与会的每一位领导,并保证其有一定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领导成员间也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在会前做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会议决策阶段
出席决策“三重一大”会议的领导必须在应到领导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会议才有效。
会议开始先有分管领导或职能部门负责人简要介绍需要决策的事项,并对与会领导针对议题提出的问题做解答。然后与会领导应对决策议题发表个人意见,并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在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自己的个人意见。
对讨论中意见分歧比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领导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对重要干部的任免还需通过与会领导的无记名投票表决,在出席会议领导三分之二以上意见才能通过。对已通过领导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文件形式下达,或由党办书面形式通知职能部门和相关人员。通知应包括该项目的责任人、完成项目的时间。
根据决策议题内容的情况,可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纪检监察负责人、专职工会负责人和党委委员等列席领导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3、决策执行阶段
“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集体决策后,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个人意见。
在决策事项执行时,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如需变更,应提请领导集体重新作出决策,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医学院各附属单位党委(党总支)在认真贯彻市委办文件和本文件时,应根据各单位的实际情况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范围和决策的程序,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医学院纪委和组织部备案。本意见未列入的“基本要求”、“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条款,按市委办公厅22号文件严格执行。
本意见由医学院纪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中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委员会
 2008年2月22日
 
 
进入编辑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