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建设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细则
2011-11-18浏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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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及上海市委组织部《关于建立教育系统局级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批复》(沪委组[2003]455号),切实加强对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医学院有关文件精神,经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讨论,特制定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施细则如下:
一、 审计范围和对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医学院的党委书记、院长、副院长、负有一定经济责任的党委副书记、院长助理、医学院机关部处行政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二级学院行政正职负责人,各附属单位的党政正、副职领导、院长助理、职能部门行政正职及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管理经费较多或经济往来较频繁的党务部门正职领导干部,各研究所所长,以及医学院系统内下属的企业负责人或中心负责人。
二、审计内容:
        根据干部经济责任要求,主要包括:
        1、 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的实现情况;
        2、 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情况;
        3、 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4、 债权债务及时清理;
        5、 预算及其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 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7、 经济活动的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
        8、 有关经济活动的规章制度(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有效执行情况;
        9、 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
        10、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程序
        1、在决定审计对象前,由组织部门出具委托审计书,委托审计书应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和审计要求。
        2、院主管领导批示后交审计处(室)实施。
        3、审计处(室)根据审计委托书的要求,提前3-5天向审计对象所在部门下达书面审计通知书,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应根据审计处(室)要求,提供述职报告、会计凭证、帐簿和报表,以及有关资料。
        4、审计处(室)成立专项审计组,并制订实施方案。
        5、审计组(室)运用多种审计方法进行审计,同时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映,如有疑问随时核实取证。
        6、审计结束后由审计组写出审计报告(初稿),送交审计对象,征询书面意见。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7、审计处(室)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和建议,并报送院领导审定、签字。审计处(室)自收到审计报告后三十日内将审计评价和建议,连同审计报告送达委托审计单位。由授权或提请审计的单位(部门)作出表彰、奖励或处理、处罚决定,并下达执行。被审对象若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按规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审计实施
         1、 局级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上级组织委派专业人员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
         2、 各附属单位领导(局级干部除外)的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离任前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根据不同的审计对象,采取内审与外审相结合的方法实施审计。
         3、 医学院本部机关正处级及主持工作的副处级行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
         4、 医学院所属二级学院的行政正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
         5、 医学院下属的企业领导干部、中心负责人原则上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即保留处级级别的干部由医学院组织部委托审计处对其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其他干部由投资管理中心或中心管理委员会委托院审计处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
         6、 各附属单位的副处级干部(主要指行政部门负责人)在任期内原则上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各单位党委负责落实本单位审计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鉴证和评价,审计报告报医学院组织部、审计处。
         7、 各研究所所长(主持工作副所长)的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在任期内每四年一次及离任前进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审计工作,审计报告报医学院组织部、审计处。
         8、 对于管理经费较多、经济往来较频繁的党务部门也要定期进行审计,原则上审计办法同第3条或第6条。
         9、 以上实施的各类审计的综合报告进本人人事档案。

        本实施细则由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组织部、纪委监察和审计处负责解释。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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