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建设

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2-12-31浏览(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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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体制的总体改革,建立大学生成才的服务与保障体制,促进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顺利发展,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团中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及上海市教委《上海市高校勤工助学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条例。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和寒暑假从事健康有益的勤工助学活动,学校把勤工助学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积极加以组织和引导,充分发挥学校各有关部门的作用,在活动场地及开辟岗位等方面共同配合,主动为大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积极推动我校的勤工助学工作朝着基地化、实体化的方向发展。
第三条  勤工助学由学生处勤工助学办公室归口和统一管理,确保不影响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许可,不得在校园范围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者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  学校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以体现国家和学校对这部分学生的关怀和照顾。
第五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用工单位、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有关协议的各项任务,不得参与有损学校、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大学生不得参与传销活动。
第七条  学生勤工助学应当与学生全面成才相结合。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应当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情况的考核,并及时与学校相关部门沟通。学生因勤工助学影响专业学习或者违反校纪校规,学校有权调整或者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因勤工助学旷课按违纪处理。
第八条  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办公室,作为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对学生勤工助学实施管理和提供服务。勤工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  勤工助学办公室的职责:
1.负责管理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为学生勤工助学和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
3.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和使用;
4.调解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依法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5.实施其他有关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
第十条  校外用人单位必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勤工助学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学校严格审核其法人资格,并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用人单位应当按酬金的5%向学校交纳管理费,作为学校的勤工助学基金。
第十一条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本人申请,经所在学院(系)同意,由学校推荐和用人单位录用。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者、有特长者、学习成绩优秀者优先。勤工助学的用人单位和岗位信息应当公开,实行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并签订协议。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期间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时间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每小时不得低于8元(见2011年学生国内手册新规定)。
学校保护学生诚实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劳动报酬,可以部分从勤工助学基金内支付。
第十四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者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社会公德、法制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的教育。同时学校对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上岗培训,推行勤工助学上岗证制度。
第十六条  凡参加校外岗位勤工助学活动,必须事先到勤工助学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签订协议,对屡次不听劝阻,擅自参与或者组织非法打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学生,必须严肃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和相应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每年度可以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勤工助学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计入大学生素质拓展证书,以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原办法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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