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和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委办发〔2006〕35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辅导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决定开展2012年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机构
2012年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工作由市教卫党委、市教委委托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德育中心”)、上海远程教育集团、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理工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上海师范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建桥学院等11个辅导员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和同济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上海师范大学等6个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以下简称“示范中心”)共同承担。
二、培训安排
1.岗前培训由上海市学生德育发展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民办高校辅导员岗前培训由上海建桥学院统一组织实施。所有新上岗辅导员均要参加统一岗前培训,通过考核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各高校要在统一岗前培训基础上结合本校实际,组织校内岗前培训。
2.专题培训面向全市高校专兼职辅导员,培训专题及其大致时间安排详见附件1,各专题培训具体时间另行通知。各高校每次专题培训推荐3名左右辅导员参加,确保专职辅导员分批轮流参加专题培训。
3.心理培训面向全市高校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专题及其时间安排详见附件2。各高校每次专题培训推荐3名左右教师参加,确保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分批轮流参加培训。
三、培训费用
采取各培训单位补贴与参加培训人员所在学校承担部分经费相结合的方式。
四、考核方式
由培训单位综合考核学院培训考勤、课堂表现及学习小结等情况,经考核合格后,在《上海市高校辅导员培训手册》上登记考核结果并盖章确认。
五、培训要求
1.各培训单位应充分利用各自的专业特色和资源优势,科学设置培训专题,创新培训形式,配备优秀教师,做好后勤保障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培训任务。培训均要求学员住宿,每项培训应不少于5天,课程设置应不少于6次专题讲座,同时安排2次以上的分组讨论。
2.各高校应高度重视,积极配合,认真组织有关教师参加,确保所有新上岗辅导员均参加岗前培训,专职辅导员和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每人每年至少参加1次专题培训、职业化培训或高级研修。
附件:1.2012年度上海高校辅导员培训计划表
2.2012年度上海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计划表
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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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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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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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高校 辅导员 培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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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民办高校党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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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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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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