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试行)
      2017-06-2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提高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上海市“十二五”期间(2013-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及《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通过本方案的实施,进一步完善医学院及各附属医院的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提升我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品牌。
    第三条  培养对象主要为各附属医院本单位人员和其它医院委托培训人员两类。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毕教委)及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我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协调工作,下设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负责培训工作的具体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成立毕业后医学教育专家委员会,参与研究和制订学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负责制定各专科培训和考核标准;审定培训、考核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指导和检查各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组织并实施医学院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年度考核工作。
    第六条  每个培训专科成立相应的专家组,负责本学科专科医师培训的具体业务指导,日常管理及相关工作由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负责。
    第七条  各附属医院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本院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和协调工作,为培训的顺利实施提供必要保障,下设毕业后医学教育办公室,并根据培训医师数量合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八条  各培训基地成立由基地主任领导下的专科医师培训管理小组,全面负责本基地的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各培训基地应根据师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带教老师队伍,由带教老师全面负责专科医师的学习、工作、思想、生活情况。


第三章 培训医院

第九条  各附属医院应在上海市开展的专科范围内积极申报建设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组织各相关学科专家对各附属医院进行督导、定期抽查,确保培训质量。
    第十条  各附属医院在每年9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招录培训计划报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审定,并由医学院毕教委统一上报巿毕教委办公室。
    第十一条  按照市毕教委办公室下达的招录计划数,各附属医院在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招录,并将录取结果报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

第十二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目标为通过深入学习和掌握本专科的临床技能和理论知识,达到能独立处理本专科常见疾病及某些疑难病症的低年资主治医师,期间应安排一定时间担任总住院医师或相应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对象在各附属医院的带教医师指导下,重点加强从事专科相关临床实践技能训练,各专科具体培训内容、培训时间按照《上海市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细则》及医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培训对象出科考核由各培训医院自行组织。年度考核由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统一组织。考核重点为临床实践能力,把完成规定的临床培训量(包括培训时间、培训病种及病例数、临床诊疗操作例数)作为报名参加考核的前提条件。考核合格者进入下一年度专科医师培训;不合格者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延期一年。
    第十五条  取得《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成绩优秀并符合申请学位条件者,可以按有关规定申请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培训、考核经费实行多元化投入,可由委派单位、培训医院、政府、医学院、个人等共同承担。
    第十七条  培训医院要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主要用于本单位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师资培养、教学和住宿条件改善及培训人员的补助等费用。
    第十八条  鼓励并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投入支持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方案解释权归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毕业后教育办公室。